急要找人解決的破產問題

2009-08-20 12:30 am
我前男友係2006年問我借10萬, 簽左借據, 由2009年9月1 日開始按月還錢. 但幾日前當我send email remind佢按時還錢時,佢話佢開間公司被人扼左4x萬, 今年5月破左產,但事前完全無通知我.

我現感到無助+無奈, 有以下問題想問

1. 我可否在前男友破產後, 再破產處申請加埋我做債權人?
2. 可以/不可以, 請都詳細說明
3.若破產處不受理, 我有否其他方法去追返d錢 ?
4.若有, 請具體說明

我男友叫我等多佢4年, 待破產期滿後, 再還俾我, 但我唔信佢, 只想快d law返d錢, 唔想再拖了

心急人上
更新1:

佢話佢已經還緊錢俾債權人, 每個月得返$3500自己用, 所以無可能還到俾我了 =.=, 咁點做好 ?

回答 (3)

2009-08-20 5:53 am
✔ 最佳答案
1. 我可否在前男友破產後, 再破產處申請加埋我做債權人?
答:樓上網友說得對,你要先查證他是否確已獲頒破產令!查詢的方法請參考下列資料!
閣下可於破產管理署 ( 查詢電話 : 28672448 /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 或透過網上服務 http://www.esdlife.com/gov_depts/chi/dep_oro.asp 查閱破產案的紀錄,閣下需要提供 目標人士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 或 獨資 / 合夥經營 的商號 ) ,並為每次查閱繳付 85 元。有關查閱能找出 目標人士的 所有破產紀錄 ( 無論有關破產令是否已獲法庭解除 ) 。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3.shtml
如果他確已申請破產並成功獲頒破產令,那你在現階段已不能加入成為他的債權人!因為債權人的登記要在法庭頒令前完成!
2. 可以/不可以, 請都詳細說明?
答:如上所言,你現在已無法將他欠你債務的數目加入他的破產令內!正常的做法是他申請破產,要將你的債務也申報和通知你加入成為債權人的!
但他如今這個做法對你有好處也有不好的地方!不好的就是你現在無法獲得署方按比例分配還款給你!好的地方就是你現在雖然並未成功將你債權人的身分,註冊在他的這個破產令上,但同時亦表示當他的破產期滿後,你仍然是他的債權人!因為按破產條例,破產期滿後不管債務還清與否,已登記在這破產令的債務都會一筆勾銷!即是說你在四年內肯定無法收回所有欠債,因債權人並不祇有你一個,你每月能取回的還款其實非常低甚至可能無!
3.若破產處不受理, 我有否其他方法去追返d錢 ?
答:如答案 2所言,因你的債務未被包括在他的破產令內,即是說破產期滿後你仍然有權向他繼續追討全數的欠債!當然你要先待他四年破產期滿後才能開始追!
樓上網友的意見不正確!破產者在破產期內,莫說是否有能力,就算有也是不能在未得破產管理署長的同意下,而私下還款給任何人!這個行為署方有權將你們兩人以私下轉移資產的罪名送上法庭檢控!這是刑事罪名!請參考下列的黃色部分資料!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130(1) 條





130(2) 條







130(3) 條




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 將會 影響或 牽涉 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 但 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 並 可判處監禁。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 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可判處罰款和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參考: cecimak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08-20 3: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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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0 12:57 am
其實您要查清楚申請破產(未正式破產), 與破產管理處(是否確認頒布破產令)是不同.

若男友真的冇錢, 及已批破產令, 無法取回錢....

但您男朋友仲有工作能力,叫他每月再在薪金扣得多少就多少給您.

冇可能等4年後.....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3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819000051KK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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