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僱主 , 根據勞工法例: 僱 員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在 最 初 受 僱 的 12個 月 內,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2天。 其 後,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4天。 每 日 疾 病 津 貼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該 病 假 日 前 1 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僱 主 解 僱 正 在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僱 員 即 屬 違 法,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十 萬
我有一名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已工作了三年幾 , 但她由第二年開始都每個月因感冒等小病請連續4天病假來呃人工....
請問高人 : 1. 我是否不能解僱她 ?? (因她每次都有醫生紙)
2. 我可否因為她每個月都呃人工而不和她續約 ?? 這 樣會否違法 ??
3. 勞工法例是否有項"連續續約滿五年"便不能用合約束縛 , 要轉她為"長期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