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本人在02-06年間破產,直至最近冇做嘢,唸住破產期過,可以攞番D公積金,但保險公司打比我,話我D公積金唔知攞唔攞得到,要問官先知,攪到我心都急.唔知你哋可以話我知,攞番機會大唔大.
答:樓上網友誤會了!他答案中所引用的做法是針對強積金條例,但現在問題內問及的是公積金,兩種退休保障計劃是有所不同的!
假設是問強積金,則祇要你在破產期內未達法定年齡(即六十五歲),而又並無以任何方式提取強積金權益(如不再工作或聲稱離港),則署方不能強制充公你的強積金權益!當破產期滿後這些強積金仍屬你所有!
但破產人的公積金一般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 ( 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 ) ,理論上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作償債之用!
除非破產者參與的公積金類別有特別的法例條文保障,如類同於公務員或司法人員的《退休金條例》,這條例可讓他們在破產時免將退休金落入破產信託人手上!
但基本上其他一般人的公積金計劃都不會得到豁免,被署方充公看來是無法避免了!請參考下列新聞資料!
教師退休前破產 公積金沒收還債
http://www.wenweipo.com [2008-07-24]
【本報訊】津貼學校教師28年來為公積金供款,本可於退休後獲得近250萬元長俸,惟教師在退休前申請自動破產,破產管理署以其破產信託人身份悉數沒收其公積金作還款之用。教師指《教育條例》可保障其公積金免被沒收,但高院法官昨日裁定,條例的保障範圍並不伸延至破產,即使沒收公積金對教師來說太苛刻,但只能夠期望立法機關檢討現行條例,讓公積金供款人可以得到像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保障。
官指未落袋亦屬財產一部分
公積金化為烏有的吳紹勳(譯音)自77年起入職津貼學校教書,一直按《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為公積金供款,同時政府亦以捐助形式撥款到其公積金內。98年吳轉任學校的圖書館館理員,直至05年正式退休,共工作28年,其長俸共計為245萬餘元。
98年11月吳申請自動破產,其4年破產期由同年12月開始至02年12月完結,破產管理署其後成為吳的破產信託人,並證實吳共有9名債主,拖欠共193萬餘元,但吳的財產只有9千餘元,在破產期間,吳亦一直還款,共清還了14萬5千餘元。
99年初署方指吳的公積金同樣須扣作還款,吳多次反對,指按《教育條例》第85條,公積金不應用以還債;但署方回應指根據《破產條例》第2、43及58條,他們有權扣起其公積金,結果吳近250萬元的公積金悉數交到署方手上。 署方有見問題涉及兩法例,特意向高院索取指示,高院法官關淑馨昨日於判詞中支持署方的決定,先指吳的公積金雖然仍未落入其手上,但亦屬於其財產的一部分。
《教育條例》未保障破產人士
法官指,適同於公務員或司法人員的《退休金條例》可讓他們在破產時免將退休金落入破產信託人手上,但吳所倚賴的《教育條例》,並無清楚寫明公積金不可落入破產信託人手上,只說明公積金不可用作還債。
法官又謂,雖然將所有公積金交予信託人是不合理及令當事人難以接受,但《教育條例》未有保障破產人士也是事實。法官又指吳不可能以受法律誤導為由要求取回公積金,也不能說假如早知公積金會被扣起,就不會在破產期間仍然繼續工作,變相為債主儲起公積金來償還;因為法例並無錯誤,他頂多只是對相關法律存疑而選擇冒險繼續,而且事實上吳在須要供養家人的情況下亦不容他停止工作。
法官最後認為,英國自同類案件出現後,已於99年增加法例,因此認為本港亦應檢討現行公積金制度上的不足之處,認真考慮是否須修改法例將公積金的保障伸延至破產中。
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7/24/HK0807240032.htm
2009-08-20 19:13:11 補充:
破產署冇在02清算我的公積金,中間公司和我都在繼續供款,而現在已過破產期,而我現在可以做D乜嘢?????
答:基本上無事可做!
破產條例列明,破產管理署有權繼續監管那些在破產前和期間的收入!就算破產令已解除,這些權益的擁有者依然是署方!
惟一的方法是訴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