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1月6日在美國華府說,台灣和中華民國不是主權獨立國家,仍為美軍佔領地。台灣人林志昇與美國人何瑞元也不承認台灣屬於中國。林志昇在自由時報投書裡說「二○○七年三月十八日,聯邦地方法院承認:『台灣人沒有國籍』」。他也說,下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將首度針對台灣國際地位舉行言詞辯論。(註一)
二‧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夢幻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有一段文字關係台灣:「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之前,至少要釐清下列幾個問題:誰是中國人民的祖國?祖國的神聖領土有多大?要吞併多少祖國的神聖領土才算完成統一?誰是台灣同胞的對口同胞?
如果中國人民的共同祖先是軒轅氏,中國人民的祖國應該是軒轅氏有效統治的中原;範圍頂多只是黃河的中下游地區。然而,這個中原應該不是中國人民的祖國;否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不須要號召全中國人民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反而應該主動將歷年侵占的土地吐出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眼中,中國人民的祖國應該是大清。
1636年,愛新覺羅氏建立大清,並於1644年入主中國北京,暨於 1684年正式將台灣併入版圖。根據維基百科,大清在1759年時的疆域是:北起蒙古唐奴烏梁海地區及西伯利亞,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萬里長沙、曾母暗沙」(即今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南海島礁),西南達西藏的達旺地區、雲南省的南坎、江心坡地區等緬甸北部,西盡鹹海與蔥嶺地區,包括今新疆以及中亞巴爾喀什湖,東北抵外興安嶺,包括庫頁島,東南包括台灣、澎湖群島。總面積達 1300萬平方公里。
比較1759年大清的1300萬平方公里領土與當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960萬平方公里領土,兩者的差異(340萬平方公里)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裡沒有講明的失落的神聖領土。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的緣由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大清是祖國,而台灣不僅曾經也只是曾經屬於大清。在大清這個共同祖國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是它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是台灣人的對口同胞。當然,其他大約34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各族各國人民也是台灣人民的對口同胞。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藉大清這個共同祖國宣稱台灣是它的(失落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中國人和台灣人互為同胞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化解了它根本不曾統治過台灣這個無法克服的難題。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有關台灣部分應該改為:「中國雖然和台灣一樣,曾經不幸被異族異國之大清征服過,但是,中國人民由緬懷大清盛世之榮景,進而接納大清為祖國。當世界列強紛紛侵凌大清時,中國人民於是奮起,甘心情願效勞大清,抗拒列強。中國人民不僅依據法理繼承大清(當時)現有領土,而且依據夢幻囂想大清(盛世時)固有領土。因此,再造只包括現有領土與台灣的大清小光榮帝業是全世界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2009-08-19 00:00:04 補充:
三‧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1684年4月是一個分水嶺,以前,台灣不曾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以後211年,台灣是大清領土的一部分。
1895年4月,大清對日戰爭失敗後,和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
1925 - 1941年間,孫文、蔣介石、毛澤東、周恩來分別發言支持台灣獨立(註二)。
1936年5月,《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2009-08-19 00:00:17 補充:
1943年2月,中華民國舉行為期3天的慶祝活動,慶祝分別和美英兩國簽訂平等條約,告別不平等條約時代。
1943年11月,美國、英國、中國三頭在埃及開羅達成《開羅宣言》的協議,提到要把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的協議必須實施。
1945年8月,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佈《第一號命令》,包括命令在台日軍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
1945年10月,在台日軍正式向中華民國投降。
2009-08-19 00:00:54 補充:
19437年12月,《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1951年9月,不包括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49個國家在美國舊金山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和約第二條(b)項: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群島之全部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2年8月,日本在台北和中華民國簽訂《台北和約》,和約第二條重述《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
2009-08-19 00:01:23 補充:
1972年9月,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後,單方面宣佈《台北和約》失效。
的確,從1684年到 1895年,台灣是大清的領土的一部分。但是,大清已經在1895年依《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了。《馬關條約》是大清和日本因為朝鮮問題打輸仗而簽訂的,是願打服輸後簽下的平等條約,不是全中國人民動不動就宣稱的不平等條約。此後,台灣就是日本的領土的一部分了。
2009-08-19 00:01:33 補充: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都只是盟國之間戰爭結束前的約定,它們其實都只是當事國之間的意向書,會由戰爭結束後的正式和約取代。再次,《第一號命令》只是授權中華民國接受在台日軍投降,並沒有命令日本要把台灣送交中華民國。因此,台灣歸屬的唯一依據應該是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
在《舊金山和約》裡,日本只是放棄台灣。日本放棄台灣後,台灣就成為以美國為首的參與簽約的49個國家未處置的「戰利品」。因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被邀請參加《舊金山和約》的簽訂,已經無權參與日後如何處置台灣,遑論已經擁有台灣。
2009-08-19 00:01:40 補充:
既然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後就不再擁有台灣了,《台北和約》裡的放棄台灣因而是多餘的,因為日本哪來任何權利放棄不屬於自己的台灣?因此,1972年,日本單方面宣佈《台北和約》失效時,根本不會改變台灣的地位。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建交後,只能要求日本承認台灣是它的領土的一部分,而不能要求日本把台灣送給它。
另一方面,《五五憲草》明列的(固有)領土並不包括台灣,中華民國也從無依據憲法變更台灣為其領土之記錄,中華民國依麥克阿瑟的命令佔領台灣後,卻宣稱台灣是它的領土。因此,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的說法純屬虛構。
2009-08-19 00:01:44 補充:
總之,截至目前為止,法理上,中華民國仍然只是依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怖的《第一號命令》,佔據台灣, 台灣仍然屬於以美國為首的49個國家尚未處置的「戰利品」,台灣並不是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的一部分。
http://www.nownews.com/2009/01/13/142-23941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