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 你看一看你上手再上手的業權轉讓至今是否超過12年, 如果已經超過12年的, 咁根本上就無需要再理會12年前的業權瓜葛。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 或 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12年,霸佔者便有可能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
如果咁唔好彩係唔夠12年, 咁就真係要搵番個認證:
咁我律師已出信給那手的律師問個情況,補回那認證?
但如果那律師根本是冇做到這步的.咁就補唔番囉.
如果那律師根本沒有做到該認證, 咁你就唔好彩了, 你是要為業權的不清楚負上責任的。
但你也可以追究 處理該認證的律師行的, 一般情況下, 該律師行如有疏忽責任, 通常一般都會替你善後的, 否則, 他的律師牌會被追究的。
請問仲有冇其他方法可取回認證?
除非搵到個舊業主。
另外咁係咪叫做業權不清楚,買方可以錫契?這個當然啦, 比著你都唔會買層業權有可能有問題既樓, 買家梗係有權踢契的。
兼要我們賠償新買另一單位的差價?
如果成交不能完成, 而責任在於你方, 咁要根據買賣合約的毀約條款去處理了。
2009-08-19 13:56:34 補充:
可能雙方律師都疏忽了「時效條例」, 你上手業主和你佔有此物業已經超過 12年, 根據此法例, 你們已經可以取代舊有的業權的。
有關詳情, 你最好諮詢你的律師!
2009-08-19 20:12:21 補充: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便有可能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是為逆權侵佔。官地或政府產業被霸佔 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 12年,已足以鵲巢鳩佔,霸佔者甚至可將土地或物業租售圖利。
資料來自2009年1月28日蘋果日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90128&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2139997
2009-08-19 20:55:42 補充: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便有可能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是為逆權侵佔。官地或政府產業被霸佔 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 12年,已足以鵲巢鳩佔,霸佔者甚至可將土地或物業租售圖利。
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9年1月28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90128&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2139997
2009-08-19 20:56:09 補充: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便有可能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是為逆權侵佔。官地或政府產業被霸佔 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 12年,已足以鵲巢鳩佔,霸佔者甚至可將土地或物業租售圖利。
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9年1月28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90128&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2139997
2009-08-19 21:58:52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19 21:59:42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19 22:09:55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19 22:10:54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19 22:11:55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20 14:35:00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5:26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6:00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6:39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7:18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8:03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8:16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9:03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42:32 補充:
因為我的留言無法保留, 所以要發表意見: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條款,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法例的賦予: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1 07:19:30 補充:
物業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後開始被 逆權佔有 不少於十二年,該物業之業主便不能向佔用人討回物業。
既然已經沒有業權, 為什麼還要找尋認證?
佔有產權
http://www.eaa.org.hk/publications/ch_pub_encumbrances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