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律師看契時發現下列情況,咁我要點做才好?20點

2009-08-18 6:10 pm
買方律師看樓契時發現以下情況:
我上手再上手的業主是在外國的.咁佢在當地律師樓寫左封授權書給在港的某甲處理賣樓事.
現在買方律師話這些授權書要認證以證明是真的.但就冇左那份認證的文件.佢要我們提供番.
咁我律師已出信給那手的律師問個情況,補回那認證?
但如果那律師根本是冇做到這步的.咁就補唔番囉.

請問仲有冇其他方法可取回認證?

另外咁係咪叫做業權不清楚,買方可以錫契?兼要我們賠償新買另一單位的差價?
更新1:

我仲有15日便要交吉了,搞不搞得切呢? 我方律師幾天已出信問那手的律師樓,佢地會否拖我們唔覆架? 我律師話如果那邊是根本冇做的.便要搵那國的領事館幫手.不知是何意思呢?

更新2:

上上手的業主是1997年6月初.咁係咪已過了12年.不用再去做驗證呀?但點解我個律師要應新買家律師的要求去問番上上手業主的律師呢?

更新3:

我律師話是15年的.不是12年.所以我們仲欠3年才不用理會此認證. 很擔心上上手律師不理會我方律師的要求.咁我便弊了,實給人踢契.......嗚嗚...... 點解o的律師會咁疏忽架.... (anyway,謝謝你的熱心)

更新4: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C977438BEF4E77D78825648C0004F33C?OpenDocument 係咪這條條列呢

更新5:

以下條列卻說明是15年的.所以其實是看你那條抑或以下這條呢? 很重要啊.一說是12年,一說的是15年......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C977438BEF4E77D78825648C0004F33C?OpenDocument (c) 如所出示的任何文件是在該土地售賣合約的日期前15年內根據授權書簽立者,則須出示有關授權書。 (由1988年第31號第6條修訂)

回答 (1)

2009-08-19 2:55 pm
✔ 最佳答案
首先, 你看一看你上手再上手的業權轉讓至今是否超過12年, 如果已經超過12年的, 咁根本上就無需要再理會12年前的業權瓜葛。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 或 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12年,霸佔者便有可能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
如果咁唔好彩係唔夠12年, 咁就真係要搵番個認證:
咁我律師已出信給那手的律師問個情況,補回那認證?
但如果那律師根本是冇做到這步的.咁就補唔番囉.
如果那律師根本沒有做到該認證, 咁你就唔好彩了, 你是要為業權的不清楚負上責任的。
但你也可以追究 處理該認證的律師行的, 一般情況下, 該律師行如有疏忽責任, 通常一般都會替你善後的, 否則, 他的律師牌會被追究的。
請問仲有冇其他方法可取回認證?
除非搵到個舊業主。
另外咁係咪叫做業權不清楚,買方可以錫契?這個當然啦, 比著你都唔會買層業權有可能有問題既樓, 買家梗係有權踢契的。
兼要我們賠償新買另一單位的差價?
如果成交不能完成, 而責任在於你方, 咁要根據買賣合約的毀約條款去處理了。

2009-08-19 13:56:34 補充:
可能雙方律師都疏忽了「時效條例」, 你上手業主和你佔有此物業已經超過 12年, 根據此法例, 你們已經可以取代舊有的業權的。
有關詳情, 你最好諮詢你的律師!

2009-08-19 20:12:21 補充: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便有可能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是為逆權侵佔。官地或政府產業被霸佔 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 12年,已足以鵲巢鳩佔,霸佔者甚至可將土地或物業租售圖利。

資料來自2009年1月28日蘋果日報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90128&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2139997

2009-08-19 20:55:42 補充: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便有可能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是為逆權侵佔。官地或政府產業被霸佔 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 12年,已足以鵲巢鳩佔,霸佔者甚至可將土地或物業租售圖利。

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9年1月28日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90128&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2139997

2009-08-19 20:56:09 補充: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便有可能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是為逆權侵佔。官地或政府產業被霸佔 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 12年,已足以鵲巢鳩佔,霸佔者甚至可將土地或物業租售圖利。

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9年1月28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90128&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12139997

2009-08-19 21:58:52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19 21:59:42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19 22:09:55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19 22:10:54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19 22:11:55 補充:
上手業主於1997年6月初已經佔用有關之單位, 並註冊了在土地登記內, 其後把 權益 出售給你, 在這12年裏面, 上上手業主也從沒有質疑過有關之業權, 所以, 根據《時效條例》, 上上手業主的權益已經被取代, 根本無需要再找尋什麼認證, 買方如果因此不履行合約, 一於殺佢訂, 再根據毀約條款去追究他。

2009-08-20 14:35:00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5:26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6:00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6:39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7:18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8:03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8:16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39:03 補充: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0 14:42:32 補充:
因為我的留言無法保留, 所以要發表意見:

這是兩條不同的條例, 一條是有關授權書的確認, 一條是土地的佔有權條款, 又怎可以混為一談。

法例的賦予: 只要佔有了 某土地 或 物業 超過12年, 就可以合法的 佔有 有關的業權, 同樣, 就算本來的業主, 郤因為12年沒有過問, 其業權也被取代。

2009-08-21 07:19:30 補充:
物業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後開始被 逆權佔有 不少於十二年,該物業之業主便不能向佔用人討回物業。

既然已經沒有業權, 為什麼還要找尋認證?

佔有產權 http://www.eaa.org.hk/publications/ch_pub_encumbrances10.htm


收錄日期: 2021-04-19 15:09: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818000051KK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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