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鹵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 已經由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所取代. 所以鹵莽駕駛等如危險駕駛.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4)、(5)、(6)段, 危險駕駛的定義為:
如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所可預期者; 及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顯然是危險的; 及如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其時的狀況, 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須視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為危險駕駛。
“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2)段:
任何人在 道路上駕駛車輛時, 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簡單嚟講, 危險駕駛係指駕駛人嘅駕駛方式會導至任何人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或者其駕駛嘅車輛嘅狀態會導至任何人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例如巴士迫叻過熱失靈, 引至衝落斜路炒車死人. 雖然未必全部係司機揸車手法有錯, 但司機都會被控危險駕駛.
不小心駕駛罪名輕好多. 主要係指司機駕駛時不小心, 有可能導至任何人或財產造成損害. 例如 cut 線唔打燈, 小路出大路無睇請楚.
不小心駕駛導致別人受傷, 就會當係危險駕駛論.
不小心駕駛同危險駕駛罪成都會留案底.
2009-08-21 15:22:14 補充:
fat1ng兄: 危險駕駛導致別人死亡, 就屬<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 同第37條危險駕駛係兩條罪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