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前曾續借

2009-08-13 12:59 am
本人已交表申請破產
之前還有工返時
每次還款後都不夠錢食飯
所以每次還完都會續借返出黎做生活費
最後個次續借,我係仲有工返
但續借咗唔夠一個星期就冇咗份工
同埋申請破產前卡公司批咗個條數我又用咗(個時仲係有工返緊)
直到我失業冇錢還俾追數追咗成個月
所以屋企人給我錢去申請破產

我想問我的申請會唔會唔批(因為最近我搵到工)
之前睇到人哋話申請前續借係犯法
咁我依家算唔算犯法,因為我當時仲有工返,諗住自己下個月都還到

回答 (2)

2009-08-13 5:25 am
✔ 最佳答案
我想問我的申請會唔會唔批(因為最近我搵到工)?
答:你祇要確是資不抵債,無力應付欠債,則理論上必能順利獲頒破產令!你在申請破產期間有否工作完全無關係!
之前睇到人哋話申請前續借係犯法
咁我依家算唔算犯法,因為我當時仲有工返,諗住自己下個月都還到 ?
答:你這個情況要視乎債權人會否控告你欺詐!要判斷你是否欺詐,主要是在你作出借貸或使用信用卡時,是否仍有還款的能力!
假設你欠債達二十萬,你每月都祇能應付最低還款額。你在這情況下仍作出新借貸,則你應該是明知你將無法應付新的債務,因你連舊債都未能清繳!在這個背景下你的新債務便有機會被債權人控以訛騙罪!
到時你在借貸時仍有工作的藉口祇能作求情之用,因為你亦深知縱然仍有工作,但收入依然無法應付所有的債務!
請參考下列資料!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一名二十三歲男子二○○二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在東區裁判法院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六月,在沒有完整地透露其財務情況下,向兩間財務機構共借貸七萬五千港元。 兩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兩間財務機構於是向警方報案。他們明確表示,假如他們事先得知該名男子的真實財務情況,其借貸申請應該不會獲得批准。
該名男子於二○○一年八月申請破產,並於二○○一年十二月被宣告破產。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落案控告該名男子以一項欺騙罪名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男子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三個月。   





警司貸款被控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一名警司向一間財務公司、一間銀行及兩間持牌放債人騙取合共250萬元的貸款。
被告是46歲的鄭保恩,他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和欺詐罪。他於2003年6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46歲的鄭保恩控罪包括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及兩項欺詐罪,指他於2000年1月3日至1年7月16日期間,向4間財務公司、銀行及持牌放債人借貸時,隱瞞他在銀行就三個位於海怡半島美暉閣、海逸閣及電氣道木蘭苑單位所取得近一千萬元按揭,和部分私人貸款,以騙取共171萬元貸款。
鄭又為另外三名被告林麗華(39歲,公司董事)、鄭嘉翹(25歲,市場主任)及徐寶森(34歲,文員)向一間財務公司貸款時當擔保人,但隱瞞個人負債狀況,令財務公司批出共54萬元貸款。三名被告各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


高等法院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推翻一名39歲男子的上訴申請後,維持他因破產欺騙案而需入獄十個月的原判。
該名男子在申請數筆借貸後,於二○○一年五月申請破產,同年九月,他的其中一名債權人向警方報案。
隸屬西區警區人員的調查顯示,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四月,向三間財務機構共借貸十三萬八千港元。 三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該名男子被控以三項欺騙罪名。他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十個月。
http://news.bankruptcy.hk/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6-03-06 12: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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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9 20: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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