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爸爸57歲因糖尿上眼,手腳發腫不能再工作,但因他欠債14萬現在都不知怎樣,是否應該破產?
答:假設你父親因染病而喪失工作能力,導致經濟狀況惡化無力應付債務。那當然應該考慮是否需要申請破產!因為如不申請破產以制止債主的追債行動,他日追數公司展開追數行動時或會影響你父親的健康狀況!
佢有強積金12萬...如果佢破產其間死左個D錢咪要分比債權人我地一個仙都冇?
答:這個問題要分開兩部分來說!首先如你所言,萬一你父親在破產期內因病去世!他的強積金權益便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作償債之用!你們家人又確是不能取回分毫的!
但是假設他的健康狀況能挺過四年破產期,則祇要在破產期內他並未自行以任何理由提取強積金,而他亦未到提取強積金的法定年齡(即六十五歲)的話!那破產管理署是無法充公他的強積金的,這筆強積金在他破產期滿後仍屬你父親本人所有!到時再提取便無需在顧慮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了!
我地想佢未破之前拿出來...如佢拿強積金後...申請破產佢會犯法嗎?
答:你父親現在可以用「失去工作能力」來作為理由去提取強積金權益!但這個做法恐怕有點冒險!除非你在父親提取強積金後最少一年後才去申請破產(署方有權查究申請破產者五年內的資產轉移情況,但基於人手問題,一般祇會問及最近兩年)!
因為假設你父親在剛提取強積金款項後便申請破產,這個行為會被署方視為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署方有權宣布這些行為無效並追回相關的權益,到時署方除了有權拒絕他的破產呈請外,或會將他送上法庭檢控!
到時本來署方無法充公你父親的強積金(因他未到提取的法定年齡而自己亦無主動把權益提出),但假設你們以種種理由自行將父親的強積金提出,便會失去子強積金條例的保障,替破產管理署帶來了能充公你父親強積金的機會和方便!
請參考下列資料!
部分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如下 :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9.shtml
上述資料內黃色的部分清楚說明破產申請人受到的規管!
破產人因欺詐地移走財產被判監禁
一名破產人因被裁定一項於破產呈請提出後欺詐地移走其財產罪名成立,二○○二年六月六日(星期四) 在西區裁判法院被判監五個月。
被告盧國禮,四十一歲,為前政府僱員。被告於二○○○年七月申請自願退休,有關申請於同年十二月中獲得批准。被告於同年十月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案件排期於二○○一年一月聆訊。
破產管理署調查結果顯示,被告於二○○一年一月三日獲得為數約港幣五十二萬三仟元的退休金,但他於破產聆訊日期前數天分兩次從其銀行戶口提取全部退休金。
根據《破產條例》第129(1)(e)條,破產人如在破產呈請提出後,或在破產呈請提出前十二個月內,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港幣五十元或以上,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可處監禁兩年。
http://news.bankruptcy.hk/
上述的新聞內容正是破產者在提出申請後,被署方追究將資產轉移並告上法庭導致監禁的例子!
所以要如何處理你父親的強積金問題!你們要慎重考慮!個人意見假如令尊的身體狀況尚可,則千萬不要自行將強積金提出(當然如果病情嚴重則另作別論)!並立即替他申請破產以停止債權人的滋擾和儘快讓四年破產期屆滿!如此方能保障這筆強積金能保存在你們的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