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現丈夫想申請破產,想問自置公屋是兩人名的亦已按銀行,他也欠此銀行小量卡數,如丈夫真的破產,銀行會怎樣做?會否強行收樓賣樓?
答:妳問的這個問題,我想先知道你丈夫是因為甚麼原因而導致要破產?主因當然是家中經濟情況惡化,但我想問清妳們仍有供樓的能力嗎?
因為如果妳們仍有供樓的能力,而是為了其他的理由妳丈夫才要破產的話?那妳們的這個情況由你丈夫自行申請破產會較為有利!因為假設未能繼續供樓銀行會作出收樓的行動,到時妳們一家便要遷出而公屋單位便會被收回!
而假設是其他原因,如欠下大額債務或要對別人作出巨額賠償等!則妳丈夫自行申請破產,妳們聯名的公屋物業,便會立即被破產管理署在土地註冊處釘契,再也無法買賣或改變業權(包括銀行)!待你丈夫的破產令正式頒布後,他名下的半份業權會轉歸破產管理署擁有!但另外的半份業權仍在妳名下,署方是不能強制收樓和拍賣的,因為尚持有這物業半份業權的妳並未破產,妳名下的資產不受署方的監管和控制!
到時署方會要求妳出資買入妳丈夫已被署方充公的半份業權,不管妳如何決定妳都有拒絕買入的權利!假設妳拒絕買入,署方其實亦無計可施,因半份業權的物業無法在市場上出售!而署方又不能強搶私產,所以妳們的公屋物業便會變成妳們一家可以繼續居住,但不能出售!因這物業有半份業權屬破產管理署和已被釘契,當要出售時要取得署方的同意和取消釘契才可成事!所以祇要妳們不打算售樓,則理論上可以永久地居於這物業內!但大前提是先要依期供樓並完成按揭,否則因無法供樓而被銀行啟動收樓程序,則是另一個難題了!
而銀行方面理論上祇要有人繼續供樓,都會樂於繼續收取利益而少理物業業權的變化!一個破產者的物業銀行可以繼續收錢,它何樂而不為?
小孩及我的生活費丈夫仍要負責,還是我要負起一半生活費?
答:當妳的丈夫申請破產後,在填報生活費時,妳們家中所有的支出都要算在他的身上!香港的破產條例祇規管個人,跟家人無任何關係!即是理論上破產者的家人就算家財千萬,祇要不願意,亦沒有替破產者承擔債務的義務和責任!照顧家人子女的責任,他縱是破產者仍需負起這些責任!故所有的生活支出都納入他的名下,待破產管理主任按他的收入情況去釐定他的生活費數額!
妳本人的收入和資產情況,理論上署方不會查詢和計算!所以家庭生活費方面理論上是不會估量妳要負責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