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係破產人士,我平均一個月要去銀行用現金票提款,我想問呢d錢破產處會查到嗎???
答:這要視乎你提款的支票銀碼大小和銀行的做法!假設你兌現的支票數目不大,銀行無需你出示身分證登記!那理論上你並無任何提款紀錄可以讓破產管理署查證!
但萬一銀碼稍大,銀行要求登記你的身分證資料甚至要你簽署!則有機會會讓署方查出你曾有現金收入而並無作出申報和上繳!
仲有我有兩次出境紀錄,不過冇報上去,有冇問題呢??
答:這問題不大!理論上離境時間不太長,是無需逐次向署方作出申報!但當然亦有相關的法規去監管這些情況,關於出境方面的問題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