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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5條:
任何社團的成員或附從者, 如 -
(a) 被組織或訓練或裝備, 以便從事侵奪、 可能侵奪、 有助於侵奪或看來會侵奪警方或武裝部隊職能的工作;
或
(b) 被組織和訓練, 或被組織和裝備, 以便藉使用或展示武力以宣揚任何政治目標, 或被組織和訓練, 或被組織和裝備, 而組織和訓練或組織和裝備的方式, 會引起他人合理地恐怕他們是為此目的而被組織和訓練,或被組織和裝備的 , 則 -
(i) 任何人如作為該社團的成員或 附從者,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 及
(ii) 任何人如參與控制或管理該社團, 或參與如上述般將該社團的 成員或 附從者加以組織或 訓練或 裝備的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