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殺or謀殺or...???

2009-08-07 1:36 am
我有一個邏輯問題想請教下有心人...
一個殺人犯用弓箭射殺一名他的目標人物。但是目標人物因為撿他掉在地上的筆而彎腰,幸好閃過殺人犯的箭,其後那支箭卻射中了目標人物身後的一名途人而令這名途人證實被該名殺人犯的箭使他當場死亡。

我有一個想法,就係途人既死係由於撿他掉在地上的筆而彎腰,令其後途人死亡...佢唔撿筆既話,後面果位途人就唔洗死,就算死都係果位目標人物@@



問題1.殺既定義係使人或動物失去生命嗎?(e句係我查中文字典知道的).

問題2.如果殺人定義如上,咁"目標人物"算唔算有"殺人"既舉動?(我咁講係因為途人既死係由於撿他掉在地上的筆而彎腰,令其後途人死亡...

問題3.如問題2既我既解答成立,咁殺人犯係e次事件入面做緊咩角色?

問題4.如問題2既我既解答不成立,咁殺人犯算係"誤殺"該名途人嗎?(我講係誤殺,佢謀殺目標人物,但卻殺了途人...)

這條問題十分難,係我fd考起我的,希望有心人可以解答到我...thx~

回答 (3)

2009-08-07 9:05 am
✔ 最佳答案
有趣, 有趣! 你條問題有 d 似我以前考大學法律系時嘅一個試題.
果個問題係: 有人係一單車禍中受重傷, 如果趕得切去醫院就可救得番. 但係發生以下情况, 令傷者失救死亡. 問各人嘅責任:
a. 救護車維修員偷懶無做某d嘢, 令救護車中途死火
b. 救護員唔識路, 延誤行程
c. 有人非法賽車, 撞咗埋救護車度, 令救護車唔行得
d. 有救護員仇家見到救護員, 仇人見面斬咗救護員兩刀, 令佢受傷揸唔到救護車
當年真係考起我!
答番你d問題:
1. 謀殺係普通法 (common law) 罪行, 並無正式法律定義. 香港法庭引用嘅謀殺定義係: 有惡意意圖 (malice)地令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
2途人嘅死, 係因為鎗手發射手鎗, 而非目標彎身執筆. 而且目標根本無惡意意圖殺人, 所以目標無任何責任.
3你嘅問題2解答不成立.
4法例無規定犯法時佢要有特定且標先至係犯法. 所以在果個鎗手而言, 佢有意圖令他人死亡, 就已經係犯謀殺. 至於佢誤中副車唔係原定目標, 己經唔重要.
舉個例: 你買兇殺你老婆, 但個殺手殺錯咗隔籬屋果個女人, 咁你兩個都犯咗謀殺.


2009-08-07 17:42:28 補充:
rick兄: 咁有人駕車超速失控, 撞上行人路, 你跳開咗, 撞死咗你後面果個, 你話應該係你定個司機被告危險駕駛呢?
以你果個例子, 目標在不知情之下彎身執筆, 而射錯途人, 咁目標就要為途人之死負責. 照你所講, 係唔係有人向佢開鎗就要企定俾人射, 又或先睇吓後面有無人, 無人先至好閃避, 否則射錯隔籬就要負責?? 唔係嘛! 途人嘅死, 係因為鎗手發射手鎗, 佢唔發射手鎗, 根本唔會有人死.
刑事法律好講 "犯罪意圖 (mens rea)". 目標根本無殺死途人嘅意圖, 點算犯罪呢?!
如果目標見鎗手向佢發射, 而佢拉途人去佢身前擋子彈, 咁佢就犯法.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9-08-11 8:18 am
問題1.殺既定義係使人或動物失去生命嗎?(e句係我查中文字典知道的).
基本上,法律並無就"殺"作定義,因為呢個係醫學問題,與法律無關,單單"殺"在法律上亦不算罪。人天天殺雞殺牛作糧食並不犯法,如果 1)以合理武力自衛或保衛他人或防止罪案或2)因不幸情況殺人,亦不犯法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條:可原諒殺人)

但法律確有為非法殺人的罪名定義。法例並無定義,但香港屬普通法地區,普通法又稱案例法,案例中對誤殺及謀殺的定義多的是

謀殺定義:
1) 一個人導致另一個人死亡;和
2)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 (intended to kill or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誤殺定義:
誤殺分自願誤殺 (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非自願誤殺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自願誤殺
原本符合謀殺的定義,但因一些原因下調到誤殺。原因包括:挑釁 (provocation)、神志失常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協同自殺

非自願誤殺
1) 作出非法和危險行為引致死亡 (causing death by an unlawful and dangerous act);或
2) 嚴重疏忽引致死亡 (gross negligence causing death)

問題2.如果殺人定義如上,咁"目標人物"算唔算有"殺人"既舉動?(我咁講係因為途人既死係由於撿他掉在地上的筆而彎腰,令其後途人死亡...
如上,法律並沒有"殺人"罪,只有誤殺及謀殺是罪

目標人物並無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至於有否導致途人死亡,見下),沒 mens rea (犯罪意圖),因此不構成謀殺

由於不符合謀殺的定義,亦無構成自願誤殺

目標人物彎腰執筆並不是非法或危險;目標人物亦無涉及疏忽 ,所以亦無構成非自願誤殺

問題4.如問題2既我既解答不成立,咁殺人犯算係"誤殺"該名途人嗎?(我講係誤殺,佢謀殺目標人物,但卻殺了途人...)
普通法有一個原則,名叫 transferred malice。 這原則源自 1886年案例 The Queen v Latimer。被告被控傷人。事發時被告和一個男人先口角,繼而動武,被告以皮帶抽向男子,卻誤中旁邊一個女子面部令她破相。根據 Lord Coleridge 判詞,只要被告有意圖傷人,而實際上令一人受傷,即構成傷人,不管受害人是不是被告意圖傷害的人。根據法律典籍 Russell on Crimes,同一道理適用於謀殺。 這原則於 AG Reference (No. 3 of 1994) [1998] AC 245被英國上議院再次確立。(這單案是關於一個父親刀插懷孕妻子,令BB早產;BB於生後 121日因早產的併發症死亡。當中探討非法殺人的法律,非常精彩)

有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子彈係佢射,殺人犯一定是犯謀殺罪

目標人物有否導致途人死亡?
樓主問題基於以為一旦目標人物導致途人死亡,他就有法律責任。其實不然。如上述,因果關係 (causation)只屬誤殺或謀殺罪的一部分;以謀殺為例,除了證明因果關係,還要證明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才構成罪行

目標人物彎身執筆確係途人死亡的其中一個成因。如果目標人物唔彎腰,其後果名途人就唔會死。另一個成因係殺人犯開槍。

法律上,如要證明因果關係,就要通過 but-for test,即如果目標人物唔彎腰 (but for the target crouching down),果名途人就唔會死 (the passer-by would not have died)。而明顯是通過 but-for test的。但目標人物的行為導致途人死亡唔代表目標人物有法律責任

殺人犯有否導致途人死亡?
又要睇 but-for test。如果殺人犯唔開槍 (but for the killer firing his gun),果名途人就唔會死 (the passer-by would not have died)。通過了 but-for test,仲要睇下殺人犯開槍和途人死亡中間有否介入事件 (novus actus interviens),斬斷因果關係

根據 Regina v Pagett (1983) 76 Cr App R 279,如果介入事件是自願 (voluntary) / 無約束 (free) / 刻意 (deliberate) / 根據情報的(informed),就會斬斷因果關係,法律上該介入事件會被視為唯一成因。

目標人物明顯不是自願 / 無約束 / 刻意 / 根據情報令途人死亡,因此沒有斬斷因果關係,法律上途人的其中一個死因是殺人犯開槍。因果關係 +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就構成謀殺
2009-08-07 6:51 pm
我此終都係有個問題,就係途人既死係邏輯上的確係因為目標人物彎了腰,其後既途人先會死亡.(不彎腰死既係目標人物,彎腰既話死既係其後的途人.) 總之我想講既係,如果目標人物唔彎腰,其後果名途人就唔會死... 其實我係想問目標人物興途人既死有冇關係??

收錄日期: 2021-04-19 15:06: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806000051KK0176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