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律師的意見正確!「不用理他們,也不要還款,否則本人也觸犯法例!」
1) 其實有無監管機關可投訴持牌財務公司 ?
答:法例規定,當破產程序開始後,申請人不能在未得破產管理署長的同意下向任何人士作出還款,該等行為會被視為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責任!署方有權宣布這些還款行為無效,除追回所有相關的權益外更可以將雙方送上法庭檢控!
所以一般銀行或持牌財務公司為免觸犯法例和費時失事,會對已申請破產的欠債人立即中止所有追數的行動!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 ( 包括於香港和海外 ) 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如果破產人以欺詐方法移走或轉讓其任何資產,他們會被控觸犯破產罪行及可能被判監。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破產人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停止為他們的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5.shtml
部分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如下 :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130(1) 條
130(2) 條
130(3) 條
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 將會 影響或 牽涉 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 但 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 並 可判處監禁。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 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可判處罰款和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在上述那些可引致刑事罪行的法例中清楚列明,債務人受到 129(1)條(Ⅲ)的限制,而債權人則受到 130 (2)條的限制(黃色部分)!尤其是130(2)條中清楚表明,任何人在明知這些財產已受破產管理署的當押下仍然接收的話,即屬犯罪 並 可判處監禁。
2 ) 在未頒破產領前財務是否有權益繼續追數 ?
答:如上所言對方根本無追數的法律理據而且是違法的!所以你的律師告訴你別要理他們是正確的!他們告訴你「一天還未發破產令,本人也必須要還款,否則會發律師書告本人」祇是誤導你,以唬嚇你能還多少他就收多少!因為有些外判的追數公司是以成績來向銀行收費,他追到你的還款交回銀行就了事,其他法律問題他們就不管了!他們要發律師信就儘管讓它發過夠吧!總之你打定主義不去理會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