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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是否要証明真的沒能力還錢?…是否要證明之前d錢係點樣用晒…?!
答:其實無需要刻意證明,祇要你確是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就可以申請破產了!亦無需交待以前的錢如何使用,但不能以賭博輸錢和投機活動失利作藉口,請參考下列資料!
部分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如下 :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133(1) 條
賭博等行為
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曾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並在破產令的日期尚未清償在經營該行業或業務的過程中招致或因該行業或業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則在以下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之前兩年內,其賭博或所進行的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增加其無力償債的程度,或是促成其無力償債的重要因素,而該等賭博或投機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或業務並無關係 ; 或
(i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破產 人 因上述該等賭博或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而損失其產業的任何部分 。
( 但在決定任何投機活動是否就本條而言屬輕率而冒險時,須考慮被控人進行該等投機活動時的財務狀況。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本人想問是否我向多間銀行申請信用卡…提晒錢…之後無晒錢就可以申請破產呢?!…
答:如果你打算這樣做,就根本無需要證明無能力還錢和錢究竟用在何處!因為你的這個行為已經觸犯訛騙罪,破產管理署根本就不會接受你的破產呈請,而祇會將你送交警方檢控!
你觸犯的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舉債,而你在作出這些行為時並未向你的債權人充分地展示你的負債情況!是會觸犯「以非法手段獲得金錢利益」的刑事罪行,請參考下列資料!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一名二十三歲男子二○○二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在東區裁判法院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六月,在沒有完整地透露其財務情況下,向兩間財務機構共借貸七萬五千港元。 兩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兩間財務機構於是向警方報案。他們明確表示,假如他們事先得知該名男子的真實財務情況,其借貸申請應該不會獲得批准。
該名男子於二○○一年八月申請破產,並於二○○一年十二月被宣告破產。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落案控告該名男子以一項欺騙罪名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男子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三個月。
警司貸款被控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一名警司向一間財務公司、一間銀行及兩間持牌放債人騙取合共250萬元的貸款。
被告是46歲的鄭保恩,他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和欺詐罪。他於2003年6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46歲的鄭保恩控罪包括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及兩項欺詐罪,指他於2000年1月3日至1年7月16日期間,向4間財務公司、銀行及持牌放債人借貸時,隱瞞他在銀行就三個位於海怡半島美暉閣、海逸閣及電氣道木蘭苑單位所取得近一千萬元按揭,和部分私人貸款,以騙取共171萬元貸款。
鄭又為另外三名被告林麗華(39歲,公司董事)、鄭嘉翹(25歲,市場主任)及徐寶森(34歲,文員)向一間財務公司貸款時當擔保人,但隱瞞個人負債狀況,令財務公司批出共54萬元貸款。三名被告各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
高等法院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推翻一名39歲男子的上訴申請後,維持他因破產欺騙案而需入獄十個月的原判。
該名男子在申請數筆借貸後,於二○○一年五月申請破產,同年九月,他的其中一名債權人向警方報案。
隸屬西區警區人員的調查顯示,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四月,向三間財務機構共借貸十三萬八千港元。 三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該名男子被控以三項欺騙罪名。他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十個月。
http://news.bankruptcy.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