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香港政府的文章是以中文釋義或是英文釋義為標準呢?

2009-08-04 1:05 am
如題, 一般文章都會有中英對照, 當理解有不同時, 到底以那一個語文的釋義為依歸呢?

回答 (2)

2009-08-07 1:12 am
✔ 最佳答案
中文和英文同為香港的法定語言。政府印發而關乎廣大
市民的報告和刊物,均備有中英文本。政府會視乎需要和情
況,為多類正式會議提供即時傳譯服務。市民以中文來信,
政府會以中文回覆。

  政府繼續加強向公務員推廣使用中文的工作;政府的最
終目標,是培養中英文俱佳,以及普遍能操流利廣東話、普
通話和英語的公務員 。法定語文事務署已開展一項探訪計
劃,與部門和職系首長討論內部使用中文的進度。該署除了
印製中文寫作手冊和參考資料外,更製備了政府常用辭彙電
子版和常用公文格式範本,以協助公務員用中文撰寫公文。
年內,政府耗資 6,030萬元,為公務員購置電腦和安排公務
員接受中文文字處理的訓練。

  一九九七年五月,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完成任務,並宣
布法例翻譯計劃已大功告成;這項計劃是推行雙語司法制度
的基礎。整套《香港法例》現已備有中文真確本。

2009-08-11 09:45:14 補充:
取自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
成文法

為符合《基本法》有關雙語並用的規定,所有香港的法例均以中、英文制定,兩個版本具同等效力。當局在1989年展開雙語立法計劃,所有原本只以英文制定的法例,現在都備有中文真確本。香港的成文法律匯編現已全面雙語化。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經修訂後,提供多項指引,有助雙語法例的法律釋義,其中最重要的是第10B條。該條規定:雙語條例的中、英文本同等真確,並推定為具有同等法律意義。如中、英文本出現意義分歧,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這個處理方法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及33條的規定十分相近。
參考: gov.hk,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律政司
2009-08-11 7:48 am
我亦知道中文和英文同樣是法定語言, 但問題是當它們解釋有差異時, 到底以那種語言為依歸呢? 是否兩種語言的解釋都同樣接受呢? 政府到底有沒有明確的指引呢? 還是不解呀... 無論如何, 謝謝mail2bear的回應.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46: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803000051KK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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