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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天讓我告訴你:[勞工處寫話:僱主必須於放假前14天以書面通知僱員,雙方同意才算!]這不是目前香港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我相信是你瀏覽勞工處網頁時,一時大意,錯誤理解了該段條例的內容!原文如下: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留意原文,並沒有說過"雙方同意才算",而有說過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好明顯,只要有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是無從反對的。
僱主並沒有無責任定期通知員工他還有多少天累積年假,但有責任讓連續受僱滿12個月或滿假期年的員工在隨後12個月(假期年)內放取其應享的有薪年假。員工應享有多少天年假,若合約沒有特別說明,就會依照僱傭條例所規定的,如合約有規定年假是多少天,那規定的天數絕不能少於僱傭條例規定的,否則這合約條款會失效。現今公司沒說明你可享有多少天年假,絕不犯法,只要依照僱傭條例給予你應享有年假就可以了,依僱傭條例你首兩年每年可賺取7天年假,第三年每年可賺取8天年假。
究竟僱主有沒有欠你年假?欠多少天?
你是1-6-2007入職,本來要到31-5-2008才足一年,在隨後12個月內才有資格享有7天連續有薪年假。但在2008年二月左右(農曆年期間)公司歇業休假10天,究竟這10天是否年假歇業?公司有沒有實施共同假期年措施?是兩大爭論點!
現先假設公司是有實施年假歇業及共同假期年,那麼你在2008年2月那10天假期就是1-6-2007至2008年2月期間所賺取的年假,雖然工作還不足12個月,僱主若實施共同假期年措施,是可以按比例給你年假的。又由于是年假歇業,你雖沒有累積足十天年假,僱主仍得給你十天連續有薪年假。由2008年2月到2009年2月(農曆年前後)是一個完整的假期年,按僱傭條例你可在隨後一個假期年享有7天連續有薪年假,僱主又實施年假歇業10天,你又享用了10天年假(較法例規定多了三天),在放了那10假後,僱主是沒有欠過你年假。由2009年2月至21-7-2009(你離職日),這段時間你是可以按比例取回應得年假的折算工資。
現在討論有沒有可能不承認僱主的共同假期年、年假歇業是合法措施。法例有規定僱主要實施共同假期年及年假歇業應遵守以下的手續: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年假歇業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
究竟有沒有予早通知過你是爭論點!你當然認為僱主沒有書通知你是不合法,但如果公司有發出過員工告示,其他同事都見到又沒有人有異議,你相隔兩年,有薪假期都享受咗兩次共20天,現刻才說公司還沒有給你放年假,若要上到勞資審裁處作仲裁,我相信你不可能得到好處。
如果追究得直,你是可以得回兩年未放年假共14天的折算工資。原因若不以共同假期年計算就只能用入職日計算,你的工作年期是1-6-2007~~21-7-2009合共兩年一個月另20天,兩年就是14天年假,1個月20天由于未達三個月,是不可以按比例取得年假。但若僱主追究你兩年來於公司年終(不是年假)歇業期間你缺勤(你自己不承認放有薪年假,就只能算作無薪假期了)時多取去了20天工資。你按理也得補回公司二十天工資才對啊。
建議你還是承認公司有共同假期年及年假歇業措施,你還有資格向公司要求2009年2月至21-7-2009這段日期應得的按比例年假折算工資。若想證明僱主沒有得你同意而強迫你放年假是違法,而想多取幾天年假補薪的話,是不可能從中得到好處的。
2009-08-03 23:13:49 補充:
資料參考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2009-08-04 00:13:27 補充:
補充內容的功能經常失靈!只得在這裡為004答案作補充。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的網址,請留意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