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桃園市公所最新生育補助公告: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補助婦女生育津貼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公布 並自98年8月1日實施 一、桃園市公所(以下稱本所)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 與營養補給,厚植本市長期發展潛力,補助本市婦女生育津貼,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實施要點辦 理。 三、婦女生育津貼之核發單位為本所社會課。 四、設籍本市之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之。 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六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市市民者。 五、外籍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 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者,可比照第四點規定辦理補助。 六、生育津貼每胎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並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七、申請人所生之胎兒確實為本人所生產,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除 繳回已領之補助款外,並願負法律上責任。 八、申請生育津貼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乙份(可至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 (二)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乙份。 (三)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乙份。 (四)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領據乙份。 (六)申請人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帳 號)。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籍、大陸籍婦女應檢附居留證,非本 人申請者,應檢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並填具委託書)。 九、本要點自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8年8月1日出生之嬰兒才能申請該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