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版大您好:
先講結論,您要向對方求償,應該是不可能。
因為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要件有兩個,第一個要件,前提是「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這部分固然沒有問題,您們是父子,有直系血親的關係;但以第二個要件來看,情節是否重大?這則要由法官依個案具體事實來判斷。
而且您的問題,還有兩個地方必須先獲得確認:
第一、對方涉嫌恐嚇危害您父親及家人安全的行為,是否已經提出告發?
第二、對方涉嫌恐嚇危害安全的罪名是否已經成立?亦即檢察官已依法起訴或法院已問有罪之認定?因為光是找流氓到您家來,這句話是否就算恐嚇?還有待商榷呢!
如果上述二點,都還沒有獲得確認,八字還差一撇,您是無從主張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請求的,何況~就算可以主張,還要法官認定是否情重大才行。
舉本人實務上處理的傷亡車禍個案來講,在一般死亡車禍或重傷害(例如被害人成為植物人)的情況下,這種情形符合情節重大的要件,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親屬,依本條項來請求,較無疑義。
但在一般車禍成傷(普通傷害)的個案中,本人尚未見過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或依此規定,跳出來要求賠償的案例。您的問題,應該也是屬於這種層面的情形。
所以才說:
要主張是可以,但除非有更嚴重的後果出現,否則不太可能在現階段能達到您想要的結果。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有關「恐嚇」罪的成立要件,可至本人部落格參閱【法律問答】系列中相關文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