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問1.
如 僱 主 或 僱 員 想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須 要 給 予 對 方 多 長 的 通 知 期 或 多 少 代 通 知 金?
答1.
如 果 合 約 是 連 續 性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
表一
僱傭情況
通知期
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7天通知
見表二
無試用期/ 在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個月通知
見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
=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節錄自香 港 法 例 第 57章 《僱 傭 條 例》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疑問解答)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請特別注意必須是連續性合約,以上兩圖表的資料才適用,否則根本就沒有通知期這回事!也就是只要你未為僱主連續工作滿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你還是非連續性合約員工,辭工是無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你和僱主已有連續性合約,就依上述那兩個表所述的內容來處理。
如仍有疑惑,可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查詢有關勞工法例。
2009-08-01 22:20:10 補充:
那兩個圖表上傳後就變晒樣!你可依照我給的連接,直接上勞工處網頁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