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業權除名

2009-08-01 11:10 pm
本人與前妻聯名擁有一個居屋單位,私人參建重售時98年買入,在離婚協議書上亦寫明業權屬前妻,但一直沒處理除去本人業權,主因補地價及按揭處理問題便拖著,這幾年亦一直由前妻供按揭,是否可不用補地價及轉按可在業權上除去本人名? 主因金融海嘯及工作問而負債累累,有可能申請破產,不想累及前妻,可怎樣處理,有甚麼需注意,謝謝幫助

回答 (1)

2009-08-02 6:16 am
✔ 最佳答案
是否可不用補地價及轉按可在業權上除去本人名?
答:可以!請參考下列房署網頁內關於「業權轉讓」的詳細資料!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業主因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因有登記家庭成員提供樓宇的首期或按揭供款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破產而更改業權;

除以上原因外,我們只會在特別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其他原因。
(以上幾個原因祇是節錄部分,我個人意見認為這幾個原因較為適合發問者!)
申請先決條件
-業權轉讓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破產個案除外);
-及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業主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申請需知
申請人必須填報申請書所需的一切資料,否則我們有權拒絕有關申請。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內說明轉讓業權的原因,並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副本一同遞交,例如:
-因離婚理由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絕對判令(離婚)及法庭命令影印本;
-因業主破產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破產令、簡易程序命令及破產管理署發出的轉讓業權金錢代價同意書影印本。
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書時繳付手續費(現時為港幣2,100元)。申請即使不獲批准,或申請人擬撤銷申請轉讓業權,已繳交的手續費概不發還。
申請書填妥後,須送交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
房屋資助分處收到所有文件後,一般約在六星期內發信通知申請人申請的結果。
請按連結下載業權轉讓申請書:






圖片參考: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common/icon/icn_pdf.gif

HD7 (PDF 格式, 175 KB)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shos/ownership/0,,,00.html
以上資料祇是節錄部分我認為符合解答問題所需的,其實尚有更詳細的資料!請自行登入上述連結細看!
按照上述資料,樓主符合「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的條件。可以依照上述方法申請將業權全數轉給你前妻!
請樓主要注意,這些轉讓手續雖然可以在免補地價的情況下,將物業業權轉讓予你的前妻。但會有時間方面的限制!即是你最好能盡快完成轉讓程序,並盡量拖延申請破產的時間。最好能於完成這物業的轉讓程序後一年以上(時間越長越好),才去申請破產!
因為當你申請破產,署方會審查你的資產情況,假設你在申請破產前不久才將名下的物業轉名予他人,署方或會認為你是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債任!到時有機會拒絕你的破產呈請之餘,並有權宣布這些轉移程序無效並追回你名下的業權!
請留意上述資料中有提及當「因業主破產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破產令、簡易程序命令及破產管理署發出的轉讓業權金錢代價同意書影印本。」這段話的意思就是業主在破產後才作出業權轉讓的行為,這時因業權已被署方控制,接受業權的一方就要付出署方接受的樓價才能成事!所以業權轉讓的行為,務必要在破產程序展開前最少一年前完成,否則恐怕難逃署方追究!
還有一個方法就是盡快將這物業售出,得出的款項本來署方有權追究(售樓時間未夠破產前一年的情況下)!但你可以向署方解釋和提供離婚協議書證明,這物業在你離婚時已擬歸你前妻名下,故售出後樓款全歸你前妻所有!因你前妻並未破產,理論上署方無法強制凍結她的金錢,但未售出的物業署方就可以釘契,故建議你前妻考慮盡快售出物業!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3 21:00: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801000051KK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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