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破產申請已有編號及會在9月1日進行批核,1)破產主任是否會在1號之後會安排我同佢地見面?
答:依我的個人經驗!理論上你要在完成跟破產管理主任的會面和呈交資料後,才會依期上庭候頒破產令!因為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會審核你提交的所有資料(包括個人資產、財務紀錄、負債紀錄、工作和個人資料等),當他完成你個案的調查後,才會將你的個案轉交法庭並依期上庭。假設你提交的資料未能令對方滿意,則你的個案不會轉交法庭頒令,並需要延期直到對方完成你個案的調查工作!
2)我想問9月份因公司出糧是5號及20號,而公司可出現金給我,我這期糧可否用作生活費,定係收到錢都不能用?
答:理論上你在申請破產後的所有收入都要上繳給署方控制!但當然你亦需要生活費,所以這個情況你要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作出查詢。看在未正式頒布破產令並釐定你生活費的情況下,署方能讓你動用那一個數目的薪金來作為基本生活費!
3)又如果5號期糧出現金而20號期糧入戶口,噤5號期糧是否可以用而20號期糧是否不可以用要等破產處批准才可用?
4)如果在破產已批後公司給予獎金給我,我可否可向破產處申請來用呢?
答:問題 3 和 4 的答案同上!最重要的是先得到署方的容許和指示!
據我所知,曾有案例是署方暫時容許申請人動用薪金的一半以作生活費,待破產令正式頒布和訂出生活費的數額後,才多除少補地結清餘額!亦曾聽聞署方暫時容許申請人動用全數薪金(可能因為數目不大),但要申請人承諾他日在計算生活費後如果有餘數,要如數上繳回署方!
所以其實每個個案的處理方法都可能稍有不同,故此建議你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作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