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姑姐過咗身並沒有立遺囑,她只有一個家姐同我(因我爸早年已過身,)我想問我有權分遺產嗎?/或有權爭嗎?
答:有!你有權取得部分的遺產!
假設你已仙遊的那位細姑姐,未有訂立遺囑並指明有預留遺產給你或任何人去承繼的話(不論是全部或部分)!那在她祇餘一位姐姐和你這位內姪,而再無其他有親屬關係的人的話,那按法例規定你是理論上有權繼承她的遺產的!
遺產分配的一般情況請參考下列資料!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A) 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 ( 同父母 ) 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 剩餘遺產 (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 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 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死者遺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死者沒有遺下後裔, 即使配偶仍然在生 ,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由剩餘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probate/distribution_of_estate_to_the_relevant_parties/q3.shtml
請參考上述資料中黃色的部分,當中清楚列明當再無其他能優先承受死者遺產人士的情況下,死者的兄弟姐妹及其後裔都能夠得到承繼遺產的權利和機會!
想請問你的那位大姑姐是遺產管理人嗎?其實你同樣可以向法庭申請成為你已離世的細姑姐的遺產管理人,(遺產執行人可多於一位)這樣你便有法律理據去跟進你細姑姐的遺產事宜!請參考下列資料!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 10A 章)第 21 條 ,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尚存的配偶,或於 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 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 四個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 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的主要分別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另一方面,遺產管理人則從遺產管理書獲得權力。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probate/preliminary_issues/q1.shtml
就算你未能成功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你亦可以發律師信給她,要她清楚交待你細姑姐的遺產數目和處理方法!她如拒不回應你可以委託律師入稟法庭向她施以訴訟!當然是否確要姑姪二人對簿公堂,則要由你們二人自行決定!
參考: 網上資料 + cecimak 個人理解!未必正確!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