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想問下大家其實我可以點做呀呢 ??
答:這個做法並非不可以,但有時間方面的限制!就是假設你細姨最終破產,她將公司轉名給你的時間要最少在破產前一年以上!
即是說萬一她剛完成將公司轉名給你的程序,便被他人成功地申請她破產!那她在破產前短期內的公司轉名,便會被破產管理署視為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行為!到時署方有權宣布這些轉移程序無效,追回所有資產和權益外,還有權將你們雙方送上法庭檢控!請參考下列破產管理署網頁內的資料!
部分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如下 :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132 條
破產人的欺詐行為
如 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 士 意圖欺詐其債權人 而 作出或安排作出其財產的饋贈或轉讓或押記,即屬犯罪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是不是真係咁簡單會唔會一陣比人收左呀呢 ??!!
會唔會將來比人話我同謀合污??
答:當然不會如此簡單!
你細姨的債權人又豈會如此輕易讓她將資產移走?假設這公司確實是轉名在你的名下,卻依然由你細姨自行經營。即是說日常所有的事務都是由她負責和操控,那銀行戶口方面呢?假設她成為破產者是無法使用銀行服務的!她經營這所公司(雖然她並非持牌人)的事實會被債權人入稟法庭挑戰!到時對方會將她和你(因你是公司法定持有人)告上法庭,就算你們勝訴也少不了一番折騰!
如果是被破產管理署追究則問題更大!轉讓時間在一年以上還容易向署方解釋,假設確是破產近期才作出轉讓,則必會被署方追究和討回這所公司的權益!如上所言會被送上法庭控以欺詐的罪名!
日後我係稅表係唔係要write埋呀呢 ??
而係唔係我稅更加多呀呢 ?
答:當然是要報稅了!假設轉名完成後,你已是經營這公司的負責人,當然要報公司利得稅!其實有會計師會幫你處理這些報稅問題,但你報稅的情況相較現在的個人薪俸稅便會複雜得多!
而問題尚不單在稅務方面!這公司日後營運上遇到的所有問題,都是由你這負責人承擔!例如財務和債務問題、被他人控告的責任、公司員工的問題等!當所有關於這公司出現的問題,理論上都屬你這商業登記上持有這公司的人負責!
至於是否確實希望幫助你的親人,代她承擔這所公司?要由你自行決定!但你先要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將來的問題會層出不窮,並非你想像般簡單!有時並非你的親人害你,祇是問題的發生往往非你們所能預計!而萬一你真的作為這公司的法律名義上持有人,則所有問題你都有不能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