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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召開巴黎和會,在會上簽署了五條條約。其中,《凡爾賽條約》是對德和約。中國本來提出收回德國在山東的權利,但列強為了討好日本,將山東權益轉送給日本,結果中國代表拒絕簽署《凡爾賽條約》。但中國並未拒絕簽訂其他條約,例如《聖日耳曼條約》是對奧地利共和國簽訂的,中國也有簽署。此外,中國是戰勝國,有權拒絕簽署條約,因此不能說是被逼。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1946年,各國再次在巴黎召開和會。次年,同盟國與前軸心國意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簽署和約,中國亦有簽署。大戰期間,中國在戰場上牽制了日本,為太平洋戰爭的勝利作出貢獻,國際地位大大提升,和約更規定意大利交還在中國所得的權益,這次的巴黎條約,中國更不是被逼簽訂。
此外,1951年,同盟國又與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因為代表權問題,均未有派遣代表簽署。直至1952年,中華民國才於台北與日本訂立《中日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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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會 (1919年)
巴黎和會,1919年1月在巴黎凡爾賽宮召開的會議。
1918年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戰宣告結束。1919年1月,勝利的協約國集團為締結和約,召開巴黎和會。美國總統威爾遜、英國首相大衛勞合喬治、法國總理克列孟梭操縱了和會。參加巴黎和會的各國代表有1000多人,其中全權代表70人。
和會上籤訂了處置戰敗國德國的凡爾賽和約,同時還分別同德國的盟國奧地利、匈牙利、土耳其等國簽訂了一系列和約。這些和約和凡爾賽和約構成了凡爾賽體系,確立了一次大戰後由美國、英國、法國等主要戰勝國主導的國際政治格局。會議通過領土分配及賠款等措施重塑現實政治格局,遏制德國及蘇維埃俄國等戰敗國及共產國家,但與此同時通過籌組國際聯盟來企圖建立理想的國際外交規範。
中國要求索回德國強佔的山東半島的主權,但英、法、意主張將德國的利益轉送給日本,美國提出暫交英法意美日五國共管,遭到日本拒絕。中國代表團向和會提出兩項提案:取消帝國主義在中國的特權;取消日本強迫中國承認的《二十一條》,收回山東的權益。但提案被否決了。巴黎和會引起中國人民的抗議,爆發了「五四運動」。當時中國代表團成員有五個全權代表,其中有擔任團長的外交總長陸徵祥、駐美公使顧維鈞、南方政府代表王正廷、駐英公使施肇基、駐比公使魏宸祖。中國代表最終沒有在和約上簽字。
巴黎和會 (1946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反法西斯聯盟國家對義大利、羅、保、匈、芬5國締結和平條約的國際會議。1943年9月3日義大利戰敗,簽署了由英、美起草的具有純軍事性質的停戰協定。1944年秋至翌年初,羅、芬、保、匈等希特勒附庸國崩潰,相繼簽署由蘇聯起草的停戰協定,其中除軍事條款外,尚有政治、經濟、邊界和賠款條款。 1945年5月8日德國投降,8月2日蘇聯、美國、英國三國在波茨坦會議上簽訂的波茨坦協定規定:設立蘇、美、英、中、法五國外長會議,制定對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匈牙利、芬蘭五國和約草案。
1946年7月29日,和會在巴黎盧森堡宮開幕,正式參加會議的有21個國家:即蘇聯、美國、英國、中國、法國、澳大利亞、比利時、白俄羅斯、巴西、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埃塞俄比亞、希臘、印度、新西蘭、挪威、波蘭、荷蘭、南非聯邦、南斯拉夫和烏克蘭。阿爾巴尼亞、墨西哥、古巴、埃及、伊朗、伊拉克和奧地利七國以協商資格(無表決權)參加會議。
五個戰敗國亦被准許各自派出代表到會申訴意見。和會伊始,討論議事規則時就發生了爭執。外長會議原已就和會表決方式取得協定,即凡屬實質性問題須經2/3多數票通過。澳大利亞、希臘、荷蘭等國提出修改外長會議的決定,主張和會所有決議案只要得到1/2普通多數即告通過。美、英出於操縱和會多數的意圖,極力支持澳大利亞等國的建議。蘇聯、南斯拉夫、波蘭、挪威和巴西等國則主張維持外長會議原有決定。後通過一項折衷方案,即無論絕對多數或普通多數票通過的建議均可由和會交外長會議審議。
和會關於實質性問題的討論,蘇聯、南斯拉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為一方,美、英等一些西方國家為另一方之間存在激烈爭執。在戰後意、南邊界的劃分,保、希邊界的劃分,賠款的數額與分配方面,雙方意見尤為對立。經過緊張的談判,雙方均有所妥協。和會就羅、匈、保(保希邊界除外)的領土變動和五國賠款數額與分配辦法取得協議。但關於義大利前殖民地的處理,的里雅斯特自由港法規以及多瑙河問題等未能達成協定。和會於10月15日閉幕。由蘇聯、美國、英國、法國四國副外長整理出五國和約草案的修正案。此修正案雖為和會同意但仍存在一些分歧。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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