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今年管委會主委(即我前屋主之表哥)卻決定以補貼97年地租之名義,將我戶之基金發還給前屋主,過戶時依稅法規定:前屋主須繳付完過戶日前所有地租。
請問這基金到底是屬誰所有呢?(地租繳納日為7月底)
更新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此款,因所有權移轉,基金應該是屬於我的對吧...
更新2:
文中之基金即為"公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