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金所有權問題

2009-07-27 5:50 am
新買之中古屋,已於98年3月24日過戶完成,此屋只有地上權,無土地所有權,故每年須繳交地租給地主。且樓頂有裝設大哥大基地台,故每年均有收入作為各項費用之支付,有剩餘款便均分給所有住戶5萬元。
但今年管委會主委(即我前屋主之表哥)卻決定以補貼97年地租之名義,將我戶之基金發還給前屋主,過戶時依稅法規定:前屋主須繳付完過戶日前所有地租。
請問這基金到底是屬誰所有呢?(地租繳納日為7月底)
更新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此款,因所有權移轉,基金應該是屬於我的對吧...

更新2:

文中之基金即為"公共基金"

回答 (3)

2009-07-28 7:59 pm
✔ 最佳答案
假設版主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所以我們假設所謂基金就是公共基金。而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銷、抵銷或設定負擔,同條文定有明文。

既然不得因個人事由進行處份,那裡可以主張是誰的?那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其動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4項)。

2009-07-31 8:27 pm
先別把事情複雜化,基本上這與公共基金是兩回事,這與你們的買賣條件如何約定,才有關係。
如果沒有約定到這部分 (我想應該是沒有,所以才有爭議) ,習慣上應該是各按比例收取及支付的。
收入部份: 基地台租約是從幾月到幾月,支出部份:地租租約是從幾月到幾月。要先了解才能算清楚。
舉例來說: 基地台租約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地租租約是從8月1日到7月31日。則你的收入是自3月24日起算,你的地租亦是3月24日起算看到何時止。所以不管上述租約如何,你的部分起算點皆由3月24日起算,OK嗎???!!!!
2009-07-28 3:26 am
你稱的此基金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此款,因所有權移轉的基金有相同嗎?

2009-07-31 13:50:36 補充:
你這基金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公共基金是兩回事


收錄日期: 2021-05-01 17:08: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26000016KK0986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