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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法律糾紛,提供一些租屋前要注意的事情:
1. 確定要租再付定金,付定金時,要求房東開收據。收據的內容應包含:出租地址、房東姓名、訂金金額、房東姓名、身份證號、預定起租日期及付訂日期,以免房東收了定金後,又拒絕承認出租。
2.簽約之前務必要請房東出示身份證明及房屋所有權狀,以確定房東是否為屋權所有人。房東若不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將承租地址抄錄,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屋址之屋主資料,以確認簽約人是否為屋主。若是二房東轉租,則要注意有否約定不得轉租的條款及原契約的租賃期間,避免日後糾紛。
3.在契約上除注明租金、租期、押租金何時返還等一般約定外,水電費用、稅金該何方負擔及房屋修繕的責任區分也要在契約中明訂清楚。房東目前提供的傢俱及設備,其使用狀況如何,或房東承諾新增設備,皆必須注明清楚在契約當中。民法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因此看屋時若發現房屋有缺陷,則儘可能事前在租屋契約中載明修復的權責,及雙方在修復費用的分攤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4.在契約中預留提前解約的條款(如扣一個月押金),以免住不滿意又無法搬家,或提前搬走卻面臨房東沒收全數押金的慘劇。另外,根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房客不妨據此法條適時向房東爭取合理的權益。
希望這些資訊能夠幫得上你的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