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我即將申請破產, 完全明白個人名下資產 將被破產管理處接收.
2. 我與丈夫有一層聯名居屋, 但由頭至尾都是他供, 還有我可提出證明, 當日交居屋首期之 80 萬是他的錢,就算居屋真的要分 2 份計, 如何計呢?可否 (160 萬 - 80 萬 ) / 2 ?
答:你們持有的居屋物業,購買和供樓情況或許確是如你所說一樣!但可惜法律上來說不會認同這些說法,總之物業上有妳本人的名字,就確認妳是其中之一的業權人!就算你一毫子也無付出,是妳丈夫送給你的禮物,這不正正說明妳就是這物業的擁有人之一嗎?
妳希望證明自己祇是物業的信託人而非業主,那要向法庭申請聆訊才有機會做到!但妳是在申請破產的情況下跟破產管理署作出訴訟,我相信法庭會傾向相信破產管理署,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而判定妳是有心避債!
物業價格計算方法是以物業估值計算,兩個業權人除二,三個業權人除三!假設物業現價一百六十萬,半份業權就是八十萬,絕不會將價格減去任何其他銀碼才作價!
破產處接收我的半份時, 可否提出抗辯, 比喻我們財政一直獨立, 家庭開支全部由他支付,我的錢全部私有, 從不負責家庭開支等等....
答:妳根本無需這樣說!因為破產的是妳,妳家人的所有財產都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算你丈夫家財千萬,祇要他不願意,亦絕無替妳償債的義務和責任!破產管理署祇是針對妳名下的所有資產,妳相反應該說妳所有的資產其實都是家人的,就是你名下的存款其實都並非妳的,現在要被署方充公都祇因這些財產以妳的名義去持有!一些無法證明誰屬的資產,如金飾、名錶、甚至古董名畫等總之有價值會被充公的物品,都要跟妳保持距離說是由家人擁有的!
3. 居屋未供完, 未補地價,要賣屋, 是不是要先補地價呢?
答:要視乎買家是誰,假設是綠表的買家,則無需補地價!如果是白表的買家,則先要補地價!
但出售居屋要注意的地方非常多,而且容易違規,請參考下列房委會網頁內關於出售居屋的資料和方法!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shos/sellsecondarymarket3/0,,,00.html
以下資料對出售或購買居屋都同樣有幫助,妳也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hk-compass.com/doctor/DF10.htm
4. 破產處可否強行賣樓套現,聽說, 破產處會出價叫另一業主買回另一半份, 以作還債,那麼, 何時會叫?
答:祇要妳的物業有超過兩個業權人,而破產的祇是其中一位業權人,另一位並無破產!則破產管理署是絕對無法強行收樓的,因為它不能強奪另一位並未破產的業權人的私產!當妳的破產令正式頒布後,署方便會向妳的物業的另一業權人(即妳丈夫)提出,要求他出資買入妳名下的半份業權!
出的價, 會是怎樣的價, 比市場高? 或低?
答:出價多少每個個案都不同!曾聽過有案例,在類似的情況下署方的開價祇是五千元,當然這個案的另一業權人自是立即應允購入!但亦有以市價要求買入的情況出現,但其實署方一般的開價都會比市價為低!因為署方目的非為賺錢,能收回多少樓價對署方其實無意義,收回的樓款最終都是用來償還給債權人的!署方的目的在了結這個檔案!
所以妳丈夫可以靜候署方的開價,再決定是否有興趣或能力買入全部業權!假設妳丈夫不願意或無能力,是絕對有權拒絕買入你名下的半份業權的!這情況下署方祇能在土地註冊署釘契,以阻止妳們售出物業!而妳們祇要無打算賣樓,是可以繼續在這物業內居住,當然如果這物業仍在按揭期中便要繼續供款!
出價後, 可否叫銀行加按,債權人會否買另一半, 然後進註?
答:相信不能!因為物業已被釘契,銀行對有風險的按揭持非常審慎的態度!而且居屋物業申請加按要先取得房署批準,而申請方法非常複雜而且難以成事!請參考下列房委會網頁內關於居屋加按的常見問題!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others/faqhosrefinancing/0,,1-0-1205-0-0,00.html
至於債權人會否買入妳名下的半份業權然後進駐妳的物業內?
答案是不可能!因為妳的物業是聯名的,未得另一業權人(即你丈夫)的同意,這物業的業權是不能有任何改變的!破產管理署獲法律權力去接管妳名下的半份業權,但其他改變業權的行為,便一定要取得你丈夫的同意和簽署才可成事!而半份業權是無法出售的,妳試想想妳會買入祇有一半業權而情況不明的物業嗎?而且這物業仍在按揭當中,要如何分擔和使用這物業呢?所以妳的這個想法是過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