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否强迫員工一次過清晒啲年假?

2009-07-25 7:49 pm
請問各位打工仔...僱主可否强迫員工一次過清晒啲年假(今個星期初公司才出Mome通知員工)? 最重要係連09年嘅年假都清晒...咁員工可否拒絕此無理要求?

回答 (3)

2009-07-26 9:17 am
✔ 最佳答案
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凡受僱滿三個月就可享有法定假日及工資。每年共有十二天分別是:元旦、農曆年初一、二、三、清明、「五

一」勞動節、端午節、「七一」回歸紀念日、中秋節翌日、「十一」國慶節、重陽節、聖誕節或冬節。

凡受僱滿一至二年,在隨後的十二月內,可享有七天有薪年假。如有權享受的年假在10天以下,給予的年假必

須為連續日子,但如該段年假不超過三天 ,則可在任何日子給予及不需要是否連續。

如有權享受的年假超過10天,在放年假中必須有7天是連續日子,其餘的年假日子,則可在任日子給予及不需

要是否連續。

所有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僱主都不能以工資替代。但年假日數超過10天以外的日數,在僱員的同意,則僱主

可以工資替代。
如全公司或全部門一起放年假,即使受僱未滿十二個月,同樣可享有該段年假和工資。




受僱年期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8年
9年以上

年假日數
7天
7天
8天
9天
10天
11天
12天
13天
14天
-----------------------------------------------------------------------------------------
沒錯,僱主是可以要求僱員一次過放清所有年假,但有一點通常都被人忽略的,就是根據勞工處的指引,今年是放上一年所累積的年假,若然僱主強行要求僱員就連2009年的年假都放清的話,其實僱主是很愚笨的,因為,僱主此行,仍然需要補償給僱員未符合勞工法例上放取年假規定的日數。
舉個實例妳會清楚多一點:
假設妳在2009年1月1日任職,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內,妳共可獲取12日年假,正常情況下,妳是在2010年內才可放取這12日年假,但是僱主強制性要求妳在2009年內完全放清所有年假,在此情況之下,即使妳真是放清這12日的年假,僱主還必需補償妳7日的年假(在勞工法例上,工作滿1年及工作滿2年,這兩年分別只可享有7日的有薪年假,但是需要在隨後的12個月內才可放取).正因妳仍未達到放取年假的資格而僱主也要求妳放清,即是說,僱主沒有履行勞工法例上讓僱員放取年假的準則,僱主必需要賠償給僱員在勞工法例上最低的年假日數。
這一點,妳可以致電24小時政府熱線1823來求證我的說法。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年假的發放)
http://www.hktwu.org.hk/page6.htm
(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2009-07-26 1:54 am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雖說應徵詢僱員或其代表意見,但實則只要有預早14日通知,僱員是必須接受僱主為他安排發放年假的安排!所謂要得雙方同意,是沒有足夠14天通知期的情況老板才須要僱員同意他的安排。
你僱主有意在某段日子內將僱員的年假一次過放清是可以的,這是把各員工不同入職日期計算年假的放法劃一在共同假期年。其方法如下: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共同假期年: 2007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07 年9 月1 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122* 365 7
= 2.34 天(進位至3 天)
(* 122 是由2007 年9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2008 年內放這3 天年假,或將之與2008 年可享有的7天年假合併(共10 天),在2009 年內享用。~~~都係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只要公司出的通知或告示有預早一個月,是不須考慮員工的反對的,員工到預設的共同假期年截數日及未滿一事是可以較比例截假的,出現份數(不足一日)都會算作一天。你這情況應是僱主把你入職日起計假期年改作全公司劃一共同假期年的方法。是合僱傭條例的做法。

2009-07-26 18:31:50 補充:
[員工到預設的共同假期年截數日及未滿一事是可以較比例截假的]呢句連我自己都唔知寫乜!!!應是連續打錯字了。原句應為"員工到預設的共同假期年截數日仍未做滿一年時,是會按比例計算年假。
2009-07-25 8:35 pm
你可以揀放晒同放棄囉, 你放唔放, 到出年你都係由頭開始計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45: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25000051KK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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