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雖說應徵詢僱員或其代表意見,但實則只要有預早14日通知,僱員是必須接受僱主為他安排發放年假的安排!所謂要得雙方同意,是沒有足夠14天通知期的情況老板才須要僱員同意他的安排。
你僱主有意在某段日子內將僱員的年假一次過放清是可以的,這是把各員工不同入職日期計算年假的放法劃一在共同假期年。其方法如下: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共同假期年: 2007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07 年9 月1 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122* 365 7
= 2.34 天(進位至3 天)
(* 122 是由2007 年9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2008 年內放這3 天年假,或將之與2008 年可享有的7天年假合併(共10 天),在2009 年內享用。~~~都係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只要公司出的通知或告示有預早一個月,是不須考慮員工的反對的,員工到預設的共同假期年截數日及未滿一事是可以較比例截假的,出現份數(不足一日)都會算作一天。你這情況應是僱主把你入職日起計假期年改作全公司劃一共同假期年的方法。是合僱傭條例的做法。
2009-07-26 18:31:50 補充:
[員工到預設的共同假期年截數日及未滿一事是可以較比例截假的]呢句連我自己都唔知寫乜!!!應是連續打錯字了。原句應為"員工到預設的共同假期年截數日仍未做滿一年時,是會按比例計算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