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某人追討總共$152,496.02,分別如下:
1. 一筆$85000由我在外面借得的貸款,總利息支出為$8717.82
合共$93749.82,借得款項後將$85000借給該人,而該人亦
知道我這筆款項是由我在外面借回來的。
2. 一筆$18000由我在外面借得的貸款,總利息支出為$1015.2
合金$19015.2,借得款項後將$18000借給該人,而該人亦
知道我這筆款項是由我在外面借回來的。
3. 一筆款項:$29621
4. 一筆款項:$10110
我多次追收都收唔到,所以找來律師出了一封律師信給他,現在他只肯還$29621,$10110,$85000,$18000這四項數,當中因借款而衍生的利息(即$8717.82及$1015.2,合共:$9765.02)就唔比,而家只肯比$142,731,仲要我簽一張聲明,講明放棄追討剩餘的$9765.02。
現在想問:
那兩筆數當時是在兩人知情的情況下,由我去借款再借給他的,而當時他承諾會連帶息還給我,不過一直都冇,加上那筆錢我借到幾多就比咗幾多佢,一毛子我都冇攞過嚟用,利息照理當然係佢比啦,如果我先收佢肯比嘅14萬幾,簽埋份聲明,之後再追討剩O個9千幾蚊,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