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褻瀆聖靈 ? (馬太 12:31 )

2009-07-25 12:13 am
馬太 12:31 " 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 "

我想知怎樣才算是褻瀆聖靈 ?

希望有人解答, 謝謝 ~!

回答 (5)

2009-07-25 1:19 am
✔ 最佳答案
甚麼是褻瀆聖靈?
一個人不信主是否就是褻瀆聖靈呢?

為了多瞭解褻瀆這個詞的含意,底下先把它在新約聖經中不同的翻譯列出來;除了翻譯成褻瀆之外(太12:31,可3:28-29,路12:10,提前1:13等),還有不同的譯詞,諸如謗讟(太15:19,可7:22等),謗瀆(提前1:20),僭妄(太9:3,26:65,約10:33-36等),毀謗(徒13:45,弗4:31,西3:8,多2:5等),蹧踐(徒6:13),譏誚(太27:39,路23:39)和辱罵(可15:29,路22:65,彼前4:14)。我們從這些翻譯裏不難看出,這個詞所代表的意思是一種毀謗的行為,尤其指的是以不當的言語來攻擊對方。當一個人厚顏無恥的” 毀謗”神的時候,這種舉動就叫做褻瀆神。從上面列出的經節裏的例子來看,再參照舊約裏的用法(如:利4:11,賽52:5等),我們可以確定一點:就是每當褻瀆這個詞出現的時候,一定都是指著攻擊神和毀謗一切屬乎神的。

在馬太福音12:22-37裏,提到”褻瀆聖靈”的事(另請參考相關的經文:可3:22-30,路12:10)。經文中提到主耶穌趕出附在人身上的污鬼是靠著聖靈,當主耶穌這麼做的時候,所帶出來的果效是神的國臨到這班人。講到聖靈的工作,我們得先明白一點:那就是聖靈的工作都是顯明易見的:不是彰顯出神的能力,就是有超凡的表記伴隨著,來印證這項工作是出乎神的靈。法利賽人應當是明白這一層道理的,主耶穌在駁斥他們的時候,說過一句話:「你們的子弟趕鬼又靠著誰呢?」(太12:27),言下之意正是責備這批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明知主耶穌趕出污鬼是靠著神的靈行事,卻不肯承認,不歸榮耀給神,反倒委諸鬼王別西卜。這不是一種無知的不信,而是公然的敵對神及一切屬乎神的。這就構成了法利賽人褻瀆聖靈的行為了。

惟獨褻瀆聖靈的罪,總不得赦免(太12:31)。每一位讀這節經文的都不免擔心恐懼,到底甚麼樣的舉動才是褻瀆聖靈呢?其實褻瀆聖靈的行為,帶有明知故犯的意味在內。上面提到的法利賽人就是一個例子。當主耶穌在世上工作的期間,法利賽人就不斷的試探主耶穌,窺探主的工作,想找把柄來控告耶穌。他們甚至把聖靈的工作說成是鬼王的工作,這就是一種褻瀆。若是有人抵擋神,拒絕神的恩典,或者是看見神的能力,卻不肯承認,也不歸榮耀給神,反稱是撒但的工作,且從始至終都不願意到神的面前來認罪悔改,這就購成褻瀆聖靈的舉動了。因為人若是至死(指肉身的死亡)都不悔改,表明了他存著邪僻的心(羅1:28),心地天良都污穢了(多1:15),這昏暗而剛硬的心(弗4:17-19)使他無法認識自己所犯的罪,以致遠離神的恩典,甚至在聖靈作工的時候他也拒絕(聖靈到世上來是要叫我們為罪為義、為審判而自己責備自己)。

從另一方面來說,若是有位非基督徒在某個時刻,蒙了福音的光照,認罪悔改,他就必領受赦罪的恩典與所應許的聖靈(徒2:38),使徒保羅就是個例子。他在不信的時候,到處逼迫基督徒,還自以為是熱心事奉神(徒8:3,9:1-2,腓3:6),在徒26:11裏他自述道:他甚至強逼信徒說褻瀆的話。然而保羅也蒙了憐憫,因他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做的(請仔細讀提前1:13)。這樣一位硬著頸項,抗拒聖靈的人(徒7:51,57-60),成了神所重用的器皿,充分的顯明了神的救恩的功效永遠都在,一個人會去領受這救恩,也完全是受聖靈的感動及帶領的。

這麼說來,一個人不接受十字架的救恩,我們不應當立時定他為褻瀆聖靈,反倒是應當繼續向他傳福音,因為他今日不肯相信,若是神憐憫,總有一天他會認罪悔改的。

最後我們要說一段警惕的話來結束這一篇解答:一個人在明白真道之後,若是故意犯罪,且經常持久性的犯罪而不悔改,這也是褻瀆聖靈的舉動,聖經上用褻慢施恩的聖靈來形容(來10:26-29);聖經上也告訴我們,這樣的人乃是銷滅聖靈的感動,給魔鬼留地步。我們是基督徒,就該在至聖的真道上造就自己,在聖靈裏禱告,保守自己在神的愛中(猶20-21)。

2009-07-26 1:23 am
神是三位一體—聖父、聖子、聖靈。
褻瀆聖靈也就是褻瀆神!
2009-07-25 8:44 pm
有些人在知識+散播汙蔑基督信仰的文章,以下做出澄清:
http://bibletimes.netfirms.com/jesus/read.php?tid=13480

以下網站文章多達三千篇,我們提供您基督信仰的正確內涵
http://bibletimes.netfirms.com/jesus/thread.php?fid=119
內容:
達文西密碼「問題」、聖經預言、天堂陰間異象、個人見證、聖經科學見證、考古論證,基督信仰疑惑解答、神創論VS.演化論
2009-07-25 7:54 pm
在神學院讀遍聖經,又行淫的淫牧,我應為是褻瀆聖靈.
世上罪惡,莫過於用神為借口,做盡天下間的壞事.
曲解亞當夏娃裸體 傳道人侵犯15歲教友 (明報) 10月 18日 星期三 05:05AM
【明報專訊】男傳道人去年受聘於大埔區一間基督教會,但他初來甫到便利用神職人員身分,以不同藉口不斷性侵犯一名15歲女教友。他為求目的甚至背叛信仰,歪曲《聖經》教義令少女就範。事件被教會揭發,他在崇拜時間向會眾公開認罪,並自行向警方投案。他昨日於區院承認7項非禮罪,其餘7項非禮及非法性交罪名,則獲律政司不起訴。法官指被告加入涉案教會不久便犯案,對事件表示驚訝。
控罪指受正統神學院訓練的被告曾照福(46歲),去年加入大埔區一間教會任職傳道人。在去年7月至11月間,他不斷非禮教會內一名15歲女教友。
承認7項非禮還押小欖候判
被告暫還押小欖看管,以等候背景、心理及精神報告,至本月31日宣判。一直與他十指緊扣出入法庭的妻子,依依不捨目送丈夫被押走,其後由數名親友陪同離開。
案情指事主與母親同住大埔區,02年開始參加涉案教會聚會活動,去年7月被告剛加入該教會任傳道人。
事主向警方表示,被告時常以講道、按摩及學琴等藉口,趁她家中無人時上門探訪,並伺機侵犯。要求按摩口交,教會房間施暴,事主指當被告講解《聖經》「創世記」時,指亞當與夏娃因坦誠相處,才在伊甸園赤身露體,遂要求兩人在家中「有樣學樣」。被告又要求「裸體按摩」,不但向事主「上下其手」,更對她的胴體讚口不絕。他又要求「赤裸聊天」,好讓他講解性知識,並要求互相口交。當他教授鋼琴時,又藉故要求事主替其手淫。此外,被告曾在教會房間向事主施暴。他一度聲稱母親剛去世,表示需要獲取安慰,要求與她擁吻和口交。當兩人擁吻時,他甚至要求吮吸事主的乳頭,直至她大呼疼痛,被告才停口。
女傳道人家訪揭發
由於被告要求保守秘密,事主的教會生活只好在惶恐和尷尬中度過。直至本年3月,該教會一名女傳道人家訪事主,才揭發被告獸行。教會牧者翌日當面質問被告,他承認曾侵犯該女教友,及後並在教會崇拜聚會中向會眾公開認罪,然後自首。
【案件編號:DCCC454/06】
 人面獸心的牧師被告張偉忠(41歲),事發後已辭去職務半年,張在案發前經女事主友人介紹認識,在02年張調任天水圍一團契工作,女事主亦追隨一起,張原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襲擊致身體受傷罪,但傷人罪最終獲控方以交替性質不予起訴,控罪指張於03年11月26日於天水圍嘉湖山莊樂湖居1座一個低層單位內,非禮一名少女,牧師現獲現金5000元續保外出候判。

受害人23歲 智商僅8歲
 23歲的女事主儘管已有成熟的身驅,但案發後經心理評估後證實,她有中度精神發展遲緩,獨立能力及智商只有7歲零10個月大之兒童程度。

 據案情指,女事主於案發日下午約5時半致電張,相約到案發的樂湖居團契會堂會面,張吩咐女事主先買一個安全套,惟女事主沒有買套,只是按時間到達會堂,張甫見女事主,便斥責她無買套,更稱「你將我當係狗啊」,話畢即動手毆打其頸項,扭擰其手臂,張繼而用口咬噬女事主的軀體,包括背脊、手臂、屁股及大腿。

 其後,張欲強行脫去女事主的褲,但遭到女事主極力反抗,張見狀竟自行脫去長褲,逼令女事主為他口交,惟又遭女事主拒絕,此刻張竟忽發奇想,先強行扯脫女事主上衣,命令赤裸上身的她「上下跳、左右搖」,女事主屈服於其淫威下,遵照張的意思;張大飽眼福後,再伸手撫弄女事主胸脯及玉臂,惟變態狎弄仍在後頭,張竟然拿出一條皮帶,仿效刑具鞭打上身赤裸的女事主,張逗留約兩小時後才離開會堂。

無買避孕套 迫口交被拒
 女事主返家被父母發現其身體受傷,惟女事主寧願啞忍,未肯即時指控牧師之獸行,直至翌日女事主召喚一名友人傾訴。因事態嚴重,女事主才在28日即兩日後,由兩名友人及一名表親陪同往瑪嘉烈醫院診斷,醫生在檢查後發現女事主身體遍布瘀傷,包括雙臂、左邊屁股、右大腿及右邊胸壁,事主背部被驗出有多處被人咬傷。

將嘉湖單位作團契會堂
 警員其後從該樓宇的保安錄影帶中發現,女事主在案發當晚8時許才獨自離開事發單位,而張在警誡下表示與女事主有每兩個月一次的親密關係,並習慣會裸體撫摸對方。但他堅稱,從不知曉女事主是一位智障人士。

案件編號:FLCC285/2005
2009-07-25 4:24 am
跟据太12:31的前文後理, 加上希伯來書10:26節, 來6:6節等及整本聖經故事的主旨應該就是指邪惡的或非常邪惡的人不得赦免,

請再詳細看經文的前文後理, 其中亦說到, 干犯人子的,還可

那為何聖靈不得呢? 參馬太5:22,

因為是極邪惡,

有靈感動的人依然犯罪的人是極,或窗為邪惡,

不信耶穌,可能是一個人認為教義不可信或其他原因,

妄稱耶和華的名也不可,但好像沒有說會GET什麼懲罰,

但聖經亦有得罪耶和華而死的例子,

而加上使徒行傳5:4的事例及門徒猶大凡下場,

再加上聖經有指出敵擋耶穌的人最後亦會永死--約5:24

啟22章, 啟20:15, 約3:16, 約5:28-29, 太

再加上馬太13章, 啟1至7章, 馬太24:51馬太25:42指出,信耶穌的人也會因某些行為與原因而被判入[[火湖]]-SYMBOLIC火湖,


所以, 這句說的大意就是指,既受感勳,或又得恩,--其實當時被耶穌說話的對像的那些人也得上帝的恩-就是耶穌基督是彌賽亞,

只是他們是耶穌所說任憑死人堆葬他們的死人的死人-被毀滅的人-啟20:15, 啟19:20, 約3:16, 俄1:16, 瑪4:1, 創3:19, 傳3:19, 伯3:19
結3:19,

只是這些被耶穌說這句馬太12:31話的人邪惡,後來他們的所作所為證明了這點以致罪不可赦,

罪不可恕犯了該死之罪的人要入[火湖]

2009-07-24 20:31:46 補充:
重要經文: 馬太7:21-24
參考: www.watchtower.org 守望台與警醒雜誌


收錄日期: 2021-04-19 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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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24000051KK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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