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媛交?

2009-07-22 9:52 pm
近日經常聽到媛交此詞彙,其實妓女同媛交有何分別?
工作是否一樣?而是否同樣犯法呢?
媛交是妓女較好的修詞?
更新1:

但現在newspaper都只用"媛交"此詞彙, 我覺得會令少女(媛交)感受到自己所做的工作不是妓女所做的 是否令她們更想做此行業呢 如果是,對HK teen思想影響很大呢!!

回答 (3)

2009-07-23 4:18 am
✔ 最佳答案
援交少女和妓女是不同的

助交際,簡稱援交,是一個源自日本的名詞,最初指少女為獲得金錢而答應與男士約會,但不一定伴有性行為。然而,現今意義卻成為學生賣春的代名詞。依據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定義,援交是一種特殊的「雙向互動」色情交易:「少女(特別是尚未走向社會的女『中學生』)接受成年男子的『援助』,包括金錢、服裝、飾品和食物等物質享受;成年男子接受少女的『援助』——性的奉獻。」

進行援交的少女認為這種活動的前提是有自主的選擇權,而非對方有要求就得交易,且對對方先要有交流、有一定了解,再加上不一定真正會發生性交,因此與性交易本質上是有區別的。因此,有不少日本初中甚至小學的女生都會通過網路、電話等通訊方式,找陌生人援交。

援交未必涉及性行為,通常涉及少女,及援交少女的自主權是兩者主要分別

香港一樓一並不犯法,因此如果援交少女不是在色情場所接客,就唔犯法。但係,如果援交少女和妓女公然招客,或在色情場所接客,就係犯法

援交和性交易的分別,明顯令援交少女較易接受自己的工作。援交少女原本所做的工作不是妓女所做的,但隨著援交文化的演變,越來越多援交少女涉及性交易,兩者分別已越來越小




2009-07-24 19:56:31 補充:
回001:嫖客不犯法,亦無一條罪叫引誘他人犯罪。何況一樓一根本唔犯法

如果妓女唔係單獨賣淫亦係犯法

馬伕就犯法 (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2009-07-24 19:56:39 補充:
回001:嫖客不犯法,亦無一條罪叫引誘他人犯罪。何況一樓一根本唔犯法

如果妓女唔係單獨賣淫亦係犯法

馬伕就犯法 (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2009-07-22 10:04 pm
妓女同媛交都係一樣and犯法and兩樣都唔好,做左可能一世後侮,沒錢可以叫爸媽拿,媛交=妓女
2009-07-22 10:02 pm
這樣說吧,其實工作性質是一樣的,只是妓女一詞,一般都是十八歲以上,以性工作為職業的女性;而援交,則指的是十八歲以下,或在學的女學生,她們從事性工作來賺錢的人士,某程度上,她們都是一樣,一樣出賣自己身體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有些援交的女學生認為自己不像妓女,因為她們可以揀客,但對於本人而言,其實是沒有分別,不知樓信認為她們可有分別。

2009-07-22 14:24:47 補充:
忘記回答是否犯法的問題,在香港,當妓女或援交女是不犯法的,但,嫖客則犯法,罪名是引誘他人犯罪,及若有中間人,即俗稱馬伕,那中間人亦犯法,罪名是依靠妓女為生。

收錄日期: 2021-04-19 15:03: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22000051KK0091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