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想知我會否觸犯法例呢??????
答:必然會觸犯法例!
請問你在破產申請時,署方和法庭已收取你$8,650元和$1,045元的費用嗎?如果這兩筆費用對方已收妥,即表示你的破產呈請已被初步接納!由這一刻開始(即你交錢和宣誓後),你的破產程序經已正式展開!
而你所有的資產由這一刻開始,在理論上已由破產管理署接管和控制,署方有權查問你對上兩年的資產轉移狀況(其實署方可以追查至五年前,但基於人手和資料難尋故一般祇問破產前近兩年)!所以你這新收的現金紅利,按理要通和署方和必然要上繳!假設你希望隱瞞,萬一被署方發覺,你可能會被署方視為不誠實的破產人,有機會會拒絕你的破產呈請並觸犯法例,請參考下列資料!
部分會導致監禁刑罰之破產罪行簡述如下 :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至於你打算直接到銀行兌現這張現金票以期署方不知情?我相信會有困難!這張由保險公司發出的支票,雖然可以提取現金無需過戶,但必然是以你作為抬頭人,因為這是屬於你的現金紅利!那你在出示身分證後提取現金,銀行便會有你曾兌現這張支票的紀錄!在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管理署會發信或以電郵知會全港銀行和財務公司,凡涉及你名下的所有資料和戶口都要立即凍結,包括保管箱和銀行代持有的股票等!並將所有餘額結清並上繳署方控制!算你兌現支票的動作較署方凍結你使用銀行服務的時間為快,但銀行一把你的資料報上去,那你於近期取得這筆款項的紀錄便會被署方知悉!
我勸你萬勿因小失大,因為這區區六千元的數目!你可能會被破產管理署拒絕你的破產呈請,並有可能會被送上法庭檢控!算署方不以法律程序檢控你,單是拒絕你的破產呈請那你已繳付的$9,695元費用便已經損失掉,因署方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退回這筆款項的!
2009-07-24 19:35:52 補充:
如果宣誓後我現在才申報,又有沒有問題呢?
答:當然無問題!
因為你在填報資料時,並未能預知會有這筆額外的收入,故此不算隱瞞!
而且你在收到這筆錢後第一時間便告知署方,是合作和誠實的表現,正好說明你無意隱瞞!
2009-07-25 20:07:12 補充:
yahoo 的系統有何問題呢?為何補充的資料會無影無縱!
如果宣誓後我現在才申報,又有沒有問題呢?
答:當然沒有問題,因為你在申請破產時並未預期會收到這額外的收入!所以你並非作出隱瞞!而且你在第一時間已作出申報便是誠實合作的表現!
2009-07-25 20:08:05 補充:
yahoo 的系統有何問題呢?為何補充的資料會無影無縱!我已經是第三次補充相同的資料了!
如果宣誓後我現在才申報,又有沒有問題呢?
答:當然沒有問題,因為你在申請破產時並未預期會收到這額外的收入!所以你並非作出隱瞞!而且你在第一時間已作出申報便是誠實合作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