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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唔係過左18歲就唔可以簽人地既名, 而係10歲以上偽冒簽名己經係犯刑事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 - 偽造的罪行:
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 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 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 不作某些作為, 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則該名首述的人即犯偽造的罪行.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條例係話 "任何人", 並非話 "任何18歲以上嘅人". 但香港法例規定10歲以下嘅人係唔使負刑事責任嘅, 所以10歲以上偽冒簽名己經係犯刑事法.
簽老闆簽名 / 冒同事簽名從中得益, 當然會嚴重過假冒家長簽成績表 / 家課冊啦. 判刑幾多, 係睇犯案人有無周詳計劃, 得益多少, 有無違反誠信, 做案時間幾長, 有幾多受害人等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