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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販運危險藥物. 任何人違反規定,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
販運 (trafficking) 的定義包括進口入香港、從香港出口、 獲取、 供應或以其他形式經營或處理危險藥物, 或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
首先想講, 管有係指在佢可控制嘅範圍內, 並不一定要係佢身上, 亦不需要証明佢係物主. 所以個竇 d 嘢係唔係佢嘅, 或間屋係唔係佢個名登記, 都唔重要. 喺佢身上有入屋鎖匙, 而入面有毒品, 咁佢已經係管有. 至於入屋搜查, 如果佢同意警方入屋搜查, 警方係唔需要有搜查令嘅.
答番你問題:
1. 根據上訴庭在2008年6月6日SJ v 許守城 (CAAR7/2006) 一案的最新判刑指引, 販運或藏有可供販運1克或以下的冰及K仔可以藏毒為交替, 判刑由法官決定. 1-10克判監2-4年. 10-50克判監4-6年, 50-300克判監6-9年, 300-600克判監9-12年, 600-1000克判監12-14年, 1000克以上判監14年以上.
佢販還 880 克K仔, 會判監大約13年半 . 以上判刑指引係各級法庭都要遵守, 法官無得自行更改.
2. 唔認罪會判監大約13年半, 認罪可得 1/3 減刑, 即係會判監大約9年.
3. 喺佢身上搜到, 証據確在, 點打呀?! 不過大冚細, 佢販運果條如果入咗, 咁條藏毒判乜都無關係, 因為會同期執行, 要坐好多年.
4. 屋主一樣會根據以上判刑指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