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算唔算偷竊罪?!好苦惱!求求幫幫我!!!!!!!!!!!!

2009-07-21 12:26 am
1.請問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給別人(知道那東西是屬於誰的)或交出來,反而據為己有,是否犯法?如是,是偷竊罪嗎?

2.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給別人(並不知道那東西是屬於誰的)或交出來,反而據為己有,是否犯法?如是,是偷竊罪嗎?

3.如果以上行為是偷竊罪的話,那故意把東西丟棄或銷毀,或隨意放在一個地方,總之自己就是不再要...這行為算不算故意銷毀犯罪證據,妨礙司法公正呢?有相關法例嗎?

回答 (3)

2009-07-21 9:33 am
✔ 最佳答案
1 / 2. 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給別人, 不論知不知道那東西是屬於誰的, 都係犯咗偷竊罪.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9條:
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即屬犯盜竊罪. 任何人犯盜竊罪,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法例並無規定 "他人" 一定係要你認識嘅. 你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給別人, 已經係 "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是犯咗偷竊罪.
3. 你 "...故意把東西丟棄或銷毀...", 並不算係 "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所以不算是偷竊罪.
但係, 你已犯咗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63條 (俗稱 "刑事毁壞"):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0年.
你 "...故意把東西丟棄或銷毀..." 已經係 "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你 "...隨意放在一個地方...", 亦已經係 "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所以亦已犯法.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9-07-22 3:41 am
干犯盜竊罪,任何人以不誠實手法取去他人財物,以圖永遠褫奪他人所有.
而刑事毀壞罪定義:任何人蓄意或一己魯莽,將他人財物毀滅或損壞.
而上述第3點因偷竊後不論據為己有或丟棄、銷毀,仍屬干犯盜竊罪.
2009-07-21 6:45 am
盜竊罪:
1)不誠實地獲取別人財物,以圖永遠剝奪他人所有,即犯盜竊罪.
2)取用目的不論是否在於致令他人蒙受損失,或是否為自己還是 為他人利益.

盜竊罪五大要素:
a)不誠實行為
b)取用的行為
c)取用的必須是財物
d)財物必須為他人所有
e)取用人必須有意永遠剝奪他人所有

例如:
店主找多錢俾顧客,而顧客事後發覺,仍然決定保存多收餘數,便干犯
參考: 210章第2條

收錄日期: 2021-04-23 23:47: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20000051KK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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