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買了”自至公屋”, 我再申請唔到公屋??????

2009-07-20 7:56 pm
10幾年前政府推出"自至公屋", 我家亦買了,
業主只登記了(媽媽/哥哥), 因當時哥哥獨身, 其它家庭成員已嫁/娶, 但10幾年後, 哥哥已婚, 哥哥跟太太和媽媽一齊住, 11月又新生BB出世, 問題出現了, 婆媳因不能共全的.

哥哥想一家3口申請公屋, 但我幫佢問過房處, 願來不可能除便更改業主, CHECK了哥哥婚姻改變了, 房處可接受取消哥哥名,但另一問題是, 願來哥哥叫做受惠了政府優惠, E 一世都唔能夠再申請公屋........., (除非, 特別原因 : 破產 / 申請綜援 / 長期不能工作等等) 那點解當時無任何人員有提及E 重點???????????

其實供樓只是3姐妹供, 哥哥跟本無能力, 但E + 反 E 害佢不能申請公屋...........
最煩就是, 婆媳不共住, E +都唔知點!!!! 怕媽媽再下去會發病....

有無人有好意見??唔該幫幫忙,

回答 (1)

2009-07-21 5:36 am
✔ 最佳答案
有無人有好意見??
答:其實樓主你自己都已經尋找出所有問題的相關答案!
如你所言,問題的重點是因你哥哥曾有享受過政府資助房屋的紀錄(雖然祇是名義上)!所以現在喪失了申請公屋的權利,除了那些特別原因才能獲得房署恩恤接納外,詳細細則相信你自己都已知悉所以不再重覆了!
至於當時為何無人提點則其實責任你們自己都要負!因為所有的申請規則和限制都已列明在房署的申請守則和網頁內,你們自己其實都有細閱後才進行的權利和責任!事到如今,推諉於別人其實亦已經於事無補!
你哥哥要想能重新申請公屋,就祇有符合上述恩恤條件的一途!如申請破產、領取綜援等。否則理論上是難有機會!
而假若你們覺得因你哥哥當年承擔做戶主的責任,而導致今日失去住公屋的權利,你們覺得心理上過意不去!而婆媳不和的問題又確是一時難以解決,那倒不如勸你們母親遷出吧!
這間你們購入的公屋你們可以讓你哥哥一家人居住(反正他也是戶主),或是要求他出資買入(完成他當年實質上無供樓的責任)!這樣這間公屋物業便算是屬他所有,即是他已有安身之所而亦無需再申請公屋!這個做法基本上解決了你哥哥的居住問題;婆媳不和隨著分開暫時緩和;你們家人無需再對你哥哥心存歉疚!
當然還有一個問題是你母親亦是戶主,要她在這個情況下遷出恐怕未必肯輕易就範!但她老人家既已身體染恙,是需要一個能靜心休養康復的地方,再與你哥哥一家人困於一室祇是徒生事端,對大家都無好處!所以未知你們其他的兄弟姐妹是否有能力照顧母親的起居?而假設你哥哥肯出資購入單位,則讓這些樓款重歸你母親名下亦是一個可行的辦法!大家都是一家人,亦無謂計較誰佔便宜了!能解決問題並繼續維繫家人的和睦相處是最重要的事!
參考: cecimak 個人意見!未必正確!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20000051KK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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