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上訴??使女傭入罪??

2009-07-19 7:17 pm
印傭經血菜湯侍主 嘩 咁都冇罪
理由是:
原來即使控方證實涉案菜湯內攙雜的物質是經血,卻無醫學證據證明經血屬控罪所指的「毒藥、有害或殘害性物品」,而只是「好核突」,因此最終須無奈撤銷印傭罪名,變相向公眾指出:經血侍主無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意圖損害而使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的最高罰則為入獄三個月,但控罪並無解釋哪些物質屬於「毒藥、殘害性或有害」。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090716/00174_001.html
但如果有心理報告, 證實僱主精神受創, 影響日常生活, 能否上訴?使女傭入罪??

回答 (3)

2009-07-20 3:54 am
✔ 最佳答案
如果有心理報告,證明僱主因此患上醫學認可及可被診斷既精神病,其實構成刑事罪行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根據英國上議院案例 R v Ireland; R v Burstow,呢兩條罪中既"身體傷害" 包括精神受創

如果精神病唔嚴重,可控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但入罪可能有難度,因為女傭既行為應該唔符合"襲擊他人"中既"襲擊" (assault) 既定義

如果精神病嚴重,可控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而入罪機會極大,因為呢條罪無需"襲擊","導致" (infliction)已足夠

所以侵害人身罪係呢個假設情況係可以用黎告女傭架!

但係明顯案中僱主實際上無精神受創,所以唯有撤銷控罪

如果僱主因而有精神問題,亦可透過民事訴訟索償。涉及金額可以好大,因為呢類人身傷亡 (personal injury) 既賠償唔係睇商業價值,而係睇受害者因事件的發生對受害者生活上既影響。任何因該事引起的收入減少、醫療費用、生活情趣 (Pain, Suffering, Loss of Amenities, PSLA)受影響都可構成索償金額
2010-01-12 3:15 am
專負評垃圾


你係長毛!!!!!!!!!!
2009-07-19 9:32 pm
經血待主無罪實在有很多問題,因為以後任何女傭侍主都能以此個案"加料"進入食物裡(任何不是毒藥、有害或殘害性物品)都不會被檢控,除非有法律能檢控此行為。政府實應該檢討及解釋甚麼是毒藥、殘害性或有害物質。

精神創傷法庭只會以罰錢來賠償,亦不算侵害人身罪,而且任何理由的"精神創傷"只是民事並非刑事,又沒有商業價值,以此上訴告女傭只能賠償很少錢,女傭亦不會入獄,不值得。
參考: 個人意見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58: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19000051KK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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