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Hi YDK 您好,晚安!
對於所提問,蒜蒜提供自己的見解如下:
您既然勝訴且銀行不得再上訴,這一份判決即是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稱之執行名義了!
銀行向法院在對您執行假處分之前,依法必須提供債權足額之擔保金,您可以該擔保金為執行標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求償,以補償您權利的受損啊!
但是,蒜蒜還是建議先和銀行談,畢竟法律最好還是別用啦!
至於追索期間,蒜蒜不知道您為何要去探討,因為法律是保障權利的積極者,並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啊!
趕快去做,別再探討期限多久,你是在等啥?
強制執行聲請狀如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3-003.doc
將執行標的改成相對人於鈞院??年存字第????號擔保金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再來信討論啊!
圖片參考:
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35.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