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從聯合報上的新聞
透天厝出租變凶宅 湯尼陳求償成功: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陳志鵬將透天厝租給男子林永在,未料林在屋內燒炭自殺,透天厝成了凶宅乏人問津;陳訴請賠償,法官認為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判決林的父母在承繼兒子遺產範圍內賠償兩百七十九萬餘元。
台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說,林永在兩年前自殺身亡,他的父母已向高雄地院陳報限定繼承獲准,林的父母只須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如遺產小於負債,不足額的部分免賠。
「湯尼陳」的手機昨天都由補習班工作人員代為接聽,工作人員說:「老師到南部參加師培訓練,忘了帶手機。」
林家的親人說:「人都死了,父母失去了一個囝仔,還要叫死掉孩子的父母賠償,實在有夠不合理。」
判決書指出,九十五年四月,林永在向陳志鵬承租台中市文心南六路一棟透天厝二樓,月租三千元;九十六年元月間,林永在於租屋處浴室燒炭身亡,透天厝變成凶宅。
陳志鵬事後想賣掉透天厝,因是凶宅,兩年來始終乏人問津,也無法順利出租;陳因此打官司向林的父母求償三百萬,或依市價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買受這棟凶宅。
法官囑託理德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估價師鑑定這棟房子正常市價為一千一百一十六萬元,成為凶宅後,房價貶損二百七十九萬餘元,僅剩八百卅七萬餘元。
法官認為,林永在自殺已對陳志鵬造成侵權,致透天厝交易價格驟減、出租收益降低,因此判決他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
(((网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023753.shtml)))
↑因為今天這個新聞,上知識+去爬了一下文,發現所有網友異口同聲都是『不能求償』,可是今天這個判決卻顛覆了我們大家跟雅虎知識加上的
更新1:
說法相差了一百八十度。 從屋主的角度上來看,他的的確確是很無辜遭受『池魚之殃』,平白蒙受損失,要提告也是他的權利。 而對自殺的房客與其家屬而言,這個判決無異於是二度傷害,而以往我們一直強調『法律不外乎人情』,且我們華人注重『情〉理〉法』 ,再說對湯尼陳而言,經濟能力應該十分不錯,這樣的提告求償的動作會讓社會有種『死要錢』的觀感。 各位覺得呢?另外,還有這個判決,實在很訝異的,從沒看過跟大家還有知識+上的答案相差這麼大的...........可以從法律上來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