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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過年前發生車禍,7這個月中旬和對方和解,和解隔天我拿著相關資料去對方所保的強制險公司,準備申請理賠,因為之前對方問保險公司,表示採只要有收據即可申請理賠費用,但後來承辦人告訴我藥物、藥膏自費的部份不理賠,我因為腳受傷留下疤痕,所以需要除疤凝膠,請問我可以在上訴嗎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記住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民法第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民法第737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縱使是私下的和解,縱使沒其他證人,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用印的和解書,都屬有效ˋ都具有法律效率的。
既然你們,已經達成民事和解,本案並無你所說的[上訴]問題存在!
強制險"有一定的法定理賠項目與金額,所以就強制險的部份,也無法做任何異議。
詳見以下強制險理賠實務說明"
網址:
http://www.trvsa.org.tw/4-1.htm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