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大家幾個關於妨礙性自主的問題
但是內容不方便透露 所以只問簡單的就好
妨礙性自主我是原告 我男友是被告
這條罪他好像有寫再議狀 那這樣子是否要開庭?
剛剛有爬過別人的文 別人說
`被害人跟被告應該不會直接見到面
通常被害人會在特別隔絕的空間參與開庭
他看得到法庭情況 從法庭看不到他'
請問 真的不會看到嗎 ? 那他看的到我 ?
妨礙性自主就是有關於未成年女生跟男生發生關係的事情
那 如果女生和那個男生發生的時候是女生的第一次 他會判的比較重?
還是說不管這女生是不是處女只要有發生關係就算 ?
更新1:
不好意思順便補充一下 摁 .. 因為我還有另一條是妨害家庭的罪 原告和被告人也都依樣 然後當時候去地檢署時 我的父親有跟檢察官說 說我們還有另一條罪的事情 那會因為這樣子而兩條罪都是這個檢察官幫我說話嗎?? 因為這個檢察官根本就沒有幫我 我當時候講的話他只有打一半上去 因為是第一次到地檢署所以我和父親也不知道說可以看 然後就因為她打那一半的話 妨害家庭就沒有起訴 我們有申請再議狀 所以說 ` 如果這條妨害家庭有起訴的話 檢察官會跟妨礙性自主幫我說話的檢察官是一樣的人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