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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的 土 地 租 用 制 度 和 土 地 政 策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行 政 會 議 就 特 區 政 府 轄 下 的 土 地 契 約 及 相 關 事 宜 ,通 過 了 一 系 列 的 規 定 。
下 文 就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的 一 般 批 地 政 策 加 以 說 明 :
由 批 租 日 期 起 計 , 新 批 土 地 契 約 的 年 期 定 為 5 0 年 ,惟 新 批 作 康 樂 或 加 油 站 用 途 的 特 殊 用 途 契 約 、 涉 及 專 營 權 或 營 運 牌 照 的 新 批 特 殊 用 途 契 約 及 短 期 租 約 則 除 外 。
承 租 人 除 須 繳 付 地 價 外 , 還 須 由 批 租 當 日 起 每 年 繳 納 租 金 , 款 額 相 當 於 有 關 土 地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百 分 之 三;租 金 其 後 亦 會隨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改 變 而 調 整 。
部 分 鄉 郊 土 地 ( 例 如 小 型 屋 宇 批 地 ) 則 可 獲 豁 免 , 無 須 繳 納 地 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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