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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過很多資料, 破產請律師約要14500, 而不用律師要10000左右. 一般人要律師幫手嗎?
答:理論上祇要你有小學程度,都絕對可以自行應付申請破產的所有程序!因為所有的資料都是以中文填寫的,我自己當年也是自行處理和跟進所有的破產事宜!
當然假設你不想麻煩是可以委託律師辦理,但其實他們都祇是代你填表、交表、排期上庭等工作!但一些如資料申報和面見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等場合,始終要你親身處理!至於上庭候判是否需要本人則未敢肯定,理論上要本人到庭但亦有說可由律師代勞,但要加收費用則是必須的了!對於這筆幾千元的費用是否需要或值得則見仁見智,祇是對於一個要考慮破產的人士來說,肯定是一個不輕的負擔!
2. 我暫時失業, 若果我之後找到工作約每月15000, 根據經驗破產後我的生活費有多少? 可以在無租約的情況下說要交租 / 水電煤給細佬租住嗎?
答:生活費的釐定每個人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你可以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詳列你生活上的所需支出!他們自會決定那些是合理和你必需的項目,再計算出你的生活費數目!你超出這個生活費數目的其他入息,要上繳署方作償債之用!
請參考下列資料,看是否能讓你對生活費的範圍有一個基本的概念!
高等法院曾經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開支作出下列裁決 ( 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 一案 ) :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一個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為他欠下巨額債項而被減少。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考慮過破產人維持家庭的真實需要及破產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後,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決定下列各項屬合理開支:
聘請兼職家庭傭工的開支﹔
在緊急情況下乘的士之車資 (以應付僱主(醫院管理局)傳召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履行職責) ﹔
供養父母的開支 (雙親均將近八十歲,而破產人的兩名兄弟姊妹亦出現財政困難) ﹔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caseIllustration/index.shtml
3. 接上題, 若我想申請公屋, 他們會計算我的收入是15000(不附合資格) or 破產後得到的生活費作為收入?
答:對!基本上你的入息是超過申請公屋的入息上限!
但你亦可以向房署申請恩恤安置,始終你的實際生活費並非是收入的實數,當然審批與否權在房署!假設你確是無處容身,房署或會立排你入住中轉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