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於2002年曾破產,現已解除破產令,而將於本年9月份退休並準備一次過提取强積金供款,移居內地,該畢強積金是否須要用來償還當日債務???
答:不用!這筆強積金的權益仍屬你個人所擁有!
祇有在你的破產期內,你的年齡到達退休的法定年齡(即六十五歲),這個情況下破產管理署才可以強制要求你,提出強積金權益並上繳署方以作償債之用!或者是你在未到法定年齡但以其他方式去提取強積金權益,如永久離港、退休等個人理由取消強積金戶口,如此則會被署方充公!
總之在你破產期內,你的強積金戶口並無提取或到達可提取的條件,按強積金條例署方都是無法強行充公你的強積金權益。而在你的破產令解除後署方亦無追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