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許多人誤解要分居兩年,又或需要對方同意才可離婚。事實上,只要婚姻已破裂致無法挽救的程度,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離婚(下稱「呈請人」)。
呈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下列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向法院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
一 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於答辯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請人無法再與答辯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辯人不養家、虐打呈請人、嗜賭、經常醉酒、不關心家人等。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命令答辯人要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二 答辯人有通姦之事實,使婚姻破裂
除非答辯人願意白紙黑字承認通姦外,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答辯人確有通姦的事實,才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例如答辯人包二奶,且已生子女。如有私家偵探的通姦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三 分居一年,答辯人同意離婚
分居,通常是指雙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沒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沒有其他居所可遷出,被迫繼續住在同一間屋中,也可分居﹔呈請人必須與答辯人終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沒有性行為、不為對方煮飯、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對待答辯人。
此項離婚事實,是唯一一項必需答辯人同意才可提出。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只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一半的訴訟費用。
四 分居兩年,無需答辯人同意
只要計算至遞交離婚呈請書之日,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即無需答辯人同意,亦可以分居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不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五 拋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答辯人突然離家,且有一去不復返之意。於答辯人離家一年後,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
經濟扶助及財產的劃分
因離婚的突變,呈請人的經濟收入可能頓受影響,子女的生活費也有困難。如答辯人經濟能力較優,法院可命令答辯人要提供一定的金錢扶助呈請人及其子女,稱為贍養費。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撫養。
在共同生活的期間,呈請人和答辯人可能積聚了一些家庭財產,因離婚而要劃分清楚,例如呈請人和答辯人聯名擁有物業或其他財產。法院要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婚姻的長短、雙方的年齡、健康、工作能力等,才能決定該財產要如何分割,重新分配。
離婚程序
1. 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 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請書 。
3. 收獲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法院
4. 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 呈請人及答辯人於聆訊日,到法院作證
6. 如雙方沒有爭執,法院對離婚判暫准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如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或扶助費等有爭執,法院將另訂日期處理。
7. 暫准離婚令頒布後,沒有其他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最後離婚令
8. 法院頒布最後離婚令後,婚姻關係才正式結束。整個離婚程序,即使雙方沒有任何爭駁,也最少要花四個月以上。
法律援助或自聘律師
辦理離婚手續,如自聘私人律師處理,需要律師費數千至萬餘元。
對經濟有困難的呈請人,可申請法律援助署協助。
其他支援
社區法網 - 如何申請離婚?了解多些-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proceduresAndGroundsForDivorce/q2.shtml
2009-07-30 19:16:03 補充:
由於數字有限制 : 要分多次補充 !吾好思意 !
大陸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及程序。
大陸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對於離婚合意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一方戶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必親自到法院辦理。第二種途徑,是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一方堅持離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法院查明,如果當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2009-07-30 19:16:35 補充: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大陸法院第一次判決,基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除非已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當事人在一審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
2009-07-30 19:17:37 補充:
五,了解掌握香港與大陸婚姻法異同的意義
實踐當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
之一;當事一方為大陸人員,另一方為香港人員,現解除婚姻關係;
之二,當事人雙方均為香港人員,在大陸解除婚姻關係;
之三;當事人一方為大陸人員,一方為第三國國籍,在香港領註冊結婚,現在大陸解除婚姻關係。
2009-07-30 19:17:47 補充:
因為香港法院不必然承認大陸法院的判決,大陸法院也不必然承認香港的法院判決,因此,實踐中會存在很多問題。相對而言,在大陸辦理離婚手續較香港要簡單的多,因此,選擇大陸離婚,是許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作為婚姻律師,必須向當事人明示,儘管持有大陸法院的判決,但到了香港,可能仍需重新打一次離婚官司,特別是對於財產在香港境內的當事人尤為如此。掌握了兩地法律系統,對於給當事人製作一個適當的離婚路徑及策略,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