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網路上張貼個人在某店家消費的不愉快經驗,對方可以告嗎?

2009-07-16 2:34 pm
請問在網路上張貼個人在某店家消費的不愉快經驗,對方可以告嗎?

昨天我在基隆廟口那邊吃了一個鐵板燒,那家鐵板燒小販在巷口而已,名字叫做『阿X鐵板燒』。

真的很誇張欸~~~一份一百元也就算了,份量沒多少(不只是份量,說花枝沒幾個,全部幾乎都是豆芽菜........),而且也不是用鐵板來盛,真的是很誇張..............

而且用完餐後飲料忘記在那邊,老闆過沒多久就拿去扔了(前後不到三分鐘。)
最起碼你也得留個五到十分鐘吧!!等顧客看看他會不會回來拿啊!


反正昨天去基隆廟口覺得感覺很差就是了。

問題來了↓
如果我在網路上說這家鐵板燒我的不愉快的消費經驗,呼籲大家到基隆廟口消費請注意,這樣店家業者可以告我嗎?
可是我也沒有毀謗呀~~因為我所述說的可全部都是事實哦!

回答 (3)

2009-07-16 3:09 pm
✔ 最佳答案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E.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F.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G.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H.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

知識+的毀謗罪.就算你說的事實.也只能私下說.萬一輩那間的員工或是老闆看到1定會告你的.
2009-07-17 9:06 am
現在連說東西難吃都不行.又不是在說誰的隱私?

倒是名人都不可以有隱私....

最好他那麼勤勞去告你啦!如果你也閒的話.看要不要陪他瞎忙好啦!等你沒事後再反告他誣告好啦!

沒空或不想惹麻煩的話.還是把名稱改掉.順便偷偷跟我說一下是那間.我下次才不會吃到.

不過.我有朋友住基隆.我們也都只固定吃幾間而已.因為一半左右都越來越難吃或不特別.再不就是貴到覺得算了.....

那個22號攤ㄅ?我老是忘記.反正就是賣豬腳的.雖然.味道不是每次都一樣(我個人較過敏啦!).但是.還是很好吃喔!
2009-07-16 2:55 pm
他當然可以告你毀謗
不過~~~~~~~~~
不一定會打贏阿~~~
只要你是陳訴事實~~就不用怕他提告
網路也有言論自由
不過~~~我個人建議
你可以要你的親朋好友不要去
還是不要讓別人生意做不下去比較好
現在的生意已經很難做了
我想~~如果他的東西真的又貴又不實在
自然人會越來越少的
你幹麻當炮灰呢
等等都把責任歸咎給你不是很無辜

收錄日期: 2021-04-23 23:31: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16000016KK0172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