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離婚問題…心急人

2009-07-15 1:43 am
本人在1998年曾在大陸結過婚,而在1999年已跟那大陸女子沒有再聯絡亦搵唔到對方,我想問如果我現在想在香港再結婚,係唔係一定要返大陸離咗婚先呢(因為結婚証唔係我手上)我可以點做呢?如果而家係香港結婚又算唔算

回答 (3)

2009-07-15 6:19 pm
✔ 最佳答案
香港法規規定,凡夫婦其中一人為以香港為常居地 (domicile in Hong Kong) 便可向香港的家事法庭 (Family Court) 提出離婚的呈請 (Divorce Petition) 。於雙方交換一定的文件後,家事法庭的法官 (Judges in Family Court) 便會開庭審理。
基本上,提出呈請的一方需於呈請書 (Petition) 上列出離婚的理由,多數為:
離婚的理由
• 分居一年以上並雙方同意
• 分居兩年以上
• 因對方的不合理行為如糟毆打,夜歸,欠債,嗜賭,疏忽照顧家庭等行為
• 通姦 (Adultery)
• 離棄超過一年 (Desertion)
呈請人的責任
提出離婚的人仕被稱作呈請人 (Petitioner) ,呈請人需於呈請書中列明所有有關資料,並將呈請書連同結婚正書正本及有關文件一同送交法庭,法庭會發出一個案件編號以資識別。
其後,呈請人必需將所有文件有效地交到對方即答辯人 (Respondent) 手上,這是必需的,因法庭不會在答辯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頒離婚令,除非該離婚呈請的理由為離棄。
以上節錄自香港法律咨詢網 http://www.hk-laws.com/html/37/n-37.html
建議你不要冒重婚的危險,雖然你那位國內"妻子"極可能已在國內單方面申請離婚成功,但始終你無法證實你與她究竟仍有沒有婚約。萬存之策是在港申請單方面離婚,她離棄你超過10年,已是合理的離婚理由,由於已無法找到她,你可能要經過宣誓說明你們已分居10以上,無法再找到她,就可以免去找她簽名或通知她的手續。
你這情況有須要徵詢專業人士法律意見,可以利用有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的區議員辦事處,或到民政署申請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先了解一下你要準備甚麼文件、將要面對甚麼手續,才去找律師協助申請離婚,就不會浪費不必要的費用。
2009-07-15 5:04 am
你跟那大陸女子沒有聯絡已經十年, 依照法律你已可單方面向她提出離婚 (其實三年己經可以). 手續好簡單, 只需找律師寫給對方一封離婚信即可. 離婚手續清楚後, 就可以再合法結婚.
2009-07-15 2:03 am
已經係十一年前咁耐嘅事,都冇辦法同上面個女人離婚?係因為你哋大家都太唔信對方,唔留聯絡地址,都留個電話吖!
都咁耐啦,我諗女方都攪掂啲嘢喇(你明我想講咩嘛)!
其實你都可以喺香港結婚,因為正常唻講,上面同香港大家喺婚姻記錄方面暫時未接通(除咗有人尊登查你同舉報你)。

收錄日期: 2021-04-18 16:05: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14000051KK0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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