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未俾足遣散費, 可如何追究???

2009-07-11 9:47 am
本人在上月30日給公司解僱, 在解僱當日公司的hr只係計再一個月通知金, 大假錢同一d雙糧錢, 之後就叫我計下對不對就簽左份final payment, 由於事出突然, 加上hr同我講我li d給解僱員二係唔會有遣散費俾返, so我就計下條數就簽左, 但之後想返佢係不合理解僱我, 想問我可以追討返個遣散費嗎? 但當日我簽final payment份野時, 佢係下面加左句話當我簽左li份野之後, 日後不能再追討任何附加additional payment呀 ?
更新1:

已做過兩年

回答 (3)

2009-07-15 5:50 pm
✔ 最佳答案
你做左幾耐???
根據法例,要做滿2年先會有遣散費的
有何原因認為公司不合理炒你??

2009-07-15 14:55:17 補充:
遣散費 = 月薪*2/3*年資

而遣散費要同公司為你供的強積金沖銷

方法有二個:
1. 公司一次俾晒你... 之後公司再向強積金司回相對強積金供款,最高金額為遣散費金額,若供款少於遣散費,就全取回.
2. 公司在計遣散費時直接將已供款的金額扣除,俾個餘額你.

但要視乎強積金公司的做法... 我兩種都計過
2009-07-11 8: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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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1 4:24 pm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費。
裁員定義
僱員如因以下情況而遭解僱,可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僱主已停止或擬停止經營在僱員受僱工作地點從事的業務 ﹔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已告停止或預期會停止或縮減。

停工定義
如僱員在以下情況,可視為停工:

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且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一半;或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且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只要你符合以上條件,你是可以向僱主合理索取遣散費,你在被僱當日所簽收的只是應得工資、解僱代通知金、年假補償金及按比 例的年終酬金,作為一般解僱,僱主出足以上金額給你,你又簽署確認已收妥。就是合法的解僱程序已完結。
只要證實你是符合申領遣散費條件,你是合法可以向僱主追討遣散費,至於你曾簽署"日後不能再追討任何附加additional payment"只能說對被解僱有效,對被遣散是沒有約束力。況且一般法律常識:1.受蒙騙的情況所簽的合約是可以推翻的;2.嚴重不合理的合約條款,是可以不遵守的。因而我認為僱主因為你曾簽署"日後不能再追討任何附加additional payment"而拒絕給你付應得的遣散費是不可能的。


收錄日期: 2021-04-23 23: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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