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交通法規罰款,最便宜300起跳,所以查了一下
違規事件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二條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600~1200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6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1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1200
行經隧道、山區道路、調撥車道等路段請記得開頭燈(近光燈或遠光燈)!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發布日期: 2005-11-16
94年5月25日交通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對於汽車行駛於夜間、隧道、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已明確規範均應開亮頭燈;另車輛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段、涵洞、車行地下道則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頭燈(含近光燈及遠光燈)之型式、規格及設置位置加以規範,惟按車輛實際操作上,車輛頭燈燈光除近、遠光燈(俗稱「大燈」)外,尚有所謂「小燈」,其照明度較前二者小,民眾曾提出對於「開頭燈」究應為大燈或小燈之疑義,經交通部94年11月7日交路字第0940012780號函函釋略以:汽車之頭燈係指車輛之近光燈與遠光燈。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再次呼籲駕駛人駕車輛行駛於夜間、隧道、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均應開亮頭燈;另車輛行經臺北市仰德大道、陽金公路、格致路、陽明路及巴拉卡公路、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全日使用燈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已自94年8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
經派員實地調查顯示現階段,本市山區道路汽車開燈率約66%、調撥車道開燈率約75%、隧道開燈率約57%,由於車輛行駛於調撥車道,因無中央分隔,為避免其他駕駛人疏忽而侵入,應開亮大燈以提醒其他駕駛人注意;山區道路因連續彎道路段反應及迴避時間短,開燈可提醒對向來車注意,有助於行車安全,另外隧道、車行地下道則因燈光昏暗,易造成視線不清更應使用燈光。因此,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再次呼籲駕駛人,為了您的安全,請您記得行經隧道、山區道路、調撥車道等路段開亮頭燈。
不只如此喔!!車輛駛於濱海公路時也是要開車頭燈的
2009-07-17 05:12:04 補充:
更正!!
怪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發)布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