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頭燈被偷拍

2009-07-12 4:09 am
請問:
今年6月於桃園縣台3線17k處(往大溪介壽路下坡--武漢橋前)未開頭燈被偷拍.請教桃園縣交通隊結論是--山區本來就應全天候開頭燈.且行之有年!!

我開此路段數十年也未見警告標語...有誰知道其合法性??
更新1: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更新2:

桃園縣交通隊回mail : 桃園縣轄區之台3無規定開頭燈.台3線17k處為台北縣政府管轄.所以待北縣回答後....

回答 (5)

2009-07-12 5:19 am
✔ 最佳答案
如果是有警語或其他規定表示要開頭燈的話~
是要開燈的~不然是可以被罰沒錯~!
如果是新警察上任不清楚"誤開紅單"
那你當然可跟監理所單位申訴阿!
警察又不是聖人也有可能出差錯的!
~~申訴又不花錢~~只是要浪費你很多寶貴的時間~!
申訴是我小老百姓基本的權利~而且又沒保證申訴都過阿!
~~只要你有時間~我建議你去申訴喔!
參考: 自己
2013-12-04 6: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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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3 7:16 am
大大您好 ^^
印象中~台三線 是沒有開啟頭燈的警語設置!!!
只有 北橫公路 才有強制規定吧!!!
參考: ...
2009-07-12 7:30 am
印象中交通法規罰款,最便宜300起跳,所以查了一下

違規事件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二條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600~1200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6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1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1200


行經隧道、山區道路、調撥車道等路段請記得開頭燈(近光燈或遠光燈)!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發布日期: 2005-11-16
94年5月25日交通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對於汽車行駛於夜間、隧道、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已明確規範均應開亮頭燈;另車輛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段、涵洞、車行地下道則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頭燈(含近光燈及遠光燈)之型式、規格及設置位置加以規範,惟按車輛實際操作上,車輛頭燈燈光除近、遠光燈(俗稱「大燈」)外,尚有所謂「小燈」,其照明度較前二者小,民眾曾提出對於「開頭燈」究應為大燈或小燈之疑義,經交通部94年11月7日交路字第0940012780號函函釋略以:汽車之頭燈係指車輛之近光燈與遠光燈。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再次呼籲駕駛人駕車輛行駛於夜間、隧道、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均應開亮頭燈;另車輛行經臺北市仰德大道、陽金公路、格致路、陽明路及巴拉卡公路、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全日使用燈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已自94年8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
經派員實地調查顯示現階段,本市山區道路汽車開燈率約66%、調撥車道開燈率約75%、隧道開燈率約57%,由於車輛行駛於調撥車道,因無中央分隔,為避免其他駕駛人疏忽而侵入,應開亮大燈以提醒其他駕駛人注意;山區道路因連續彎道路段反應及迴避時間短,開燈可提醒對向來車注意,有助於行車安全,另外隧道、車行地下道則因燈光昏暗,易造成視線不清更應使用燈光。因此,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再次呼籲駕駛人,為了您的安全,請您記得行經隧道、山區道路、調撥車道等路段開亮頭燈。

不只如此喔!!車輛駛於濱海公路時也是要開車頭燈的

2009-07-17 05:12:04 補充:
更正!!

怪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發)布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2009-07-12 6:16 am
重點是您有被開紅單要繳罰鍰嗎?還是收到附帶照片的紅單?許多地方的禁制標誌若是主管單位,不把損壞或道路施工後,沒把警告的標誌復原的話,道路使用人真的(目色唉好)才可以,還好看到您查詢到的罰鍰算是小咖的.


收錄日期: 2021-04-26 18:27: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11000010KK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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