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離婚,當時答應將共同擁有之物業全數送與女方,另再每月付18,000.00子女教育費至High Education(有一女兒當年4歲),但該物業當年負資產,每月供款22,000.00,女方提議將物業賣掉,欠銀行差額600,000.00要男方負責,男方覺得樓市升跌只是一時,堅持不賣,期間物業由女方與女兒居住至今,每月供款均由男方入數與女方之户口,息高時每月22,000.00,現時息低只17,000.00,十年後的今天,物業因升值及供了十年的關係若現時賣掉後可得現金約1,000,000.00。
問題:
1) 女方可否全數拿走該筆一百萬之現金?
2) 男方提出兩方各半,之後每月繼續99年之離婚協議,每月給予女方18,000.00子女教育費又是否合理呢?
3) 協議內所謂"每月付18,000.00子女教育費至High Education"所指是至女兒幾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