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仍共同擁有物業問題

2009-07-10 11:23 pm
99年離婚,當時答應將共同擁有之物業全數送與女方,另再每月付18,000.00子女教育費至High Education(有一女兒當年4歲),但該物業當年負資產,每月供款22,000.00,女方提議將物業賣掉,欠銀行差額600,000.00要男方負責,男方覺得樓市升跌只是一時,堅持不賣,期間物業由女方與女兒居住至今,每月供款均由男方入數與女方之户口,息高時每月22,000.00,現時息低只17,000.00,十年後的今天,物業因升值及供了十年的關係若現時賣掉後可得現金約1,000,000.00。
問題:
1) 女方可否全數拿走該筆一百萬之現金?
2) 男方提出兩方各半,之後每月繼續99年之離婚協議,每月給予女方18,000.00子女教育費又是否合理呢?
3) 協議內所謂"每月付18,000.00子女教育費至High Education"所指是至女兒幾歲呢?

回答 (4)

2009-07-10 11:43 pm
✔ 最佳答案
真係清官難審家庭事, 以下答案只供參考
1) 既然99年離婚,當時答應將共同擁有之物業全數送與女方, 咁自99年起, 層樓就係女方既, 男方又傻傻地幫佢供, 咁今日就算賣到有錢分都唔關佢事, 所以女方全數拿走該筆一百萬之現金都無錯
2) 當初99年份離婚協議話層樓送俾女方, 而家你要分賣樓既錢, 咁即係要重新協議, 唔係唔得, 雙方同意就得
3) 唔係個女到幾多歲, 係至高等教育, 即係只要個細路係全職讀書, 你要一直俾, 直到佢唔讀全日制既書, 咪唔駛囉
話時話, 當時做離婚協議, 應該有第三者做見證?! 如果有, 搵第三者出來問問最好
2009-07-20 11:43 pm
1) 女方不可全數拿走所有現金100萬...你層樓買個陣係聯名架ma

2) 合理

3) High Education, 一般如果你個女讀到大學...就要供到佢完大學...
2009-07-15 8:21 pm
1) 女方可否全數拿走該筆一百萬之現金?你開宗名義已說將物業送給女方,那物業就是女方,女方用來養老鼠又好,賣掉也好,都不要關你的事,你這條問題,是否有點眼紅呢?(別怪我直言)
2) 男方提出兩方各半,之後每月繼續99年之離婚協議,每月給予女方18,000.00子女教育費又是否合理呢?若女方同意,那就可以,至於合理與否,不是你我之言,而是女方認為。
3) 協議內所謂"每月付18,000.00子女教育費至High Education"所指是至女兒幾歲呢?一般而言是十八歲,但若你有這個力能,而你女兒有用功,讓她讀至大學亦無妨。
2009-07-10 11:40 pm
甘複雜不如揾個律師查吓啦,一萬幾千己后就吾使煩!


收錄日期: 2021-04-23 21:04: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10000051KK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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